因分手求复合不成,男子当街殴打前女友,为极尽羞辱该女子,男子扒光其衣裤,让女子隐私部位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言语侮辱并呼喊更多行人围观。
4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披露了这起强制侮辱案件详情。
2023年6月24日8点,福建省福州市男子戚某因不想与前女友吕女士分手,于是闯入吕女士经营的店内,要求与吕女士复合,如若不成,就退还二人交往期间戚某送给她的财物等。在遭到吕女士拒绝后,戚某不仅殴打吕女士、暴力撕扯其衣裤,让其隐私部位裸露在外,还同时拿手机录视频,威胁要将羞辱的视频发到同学群中。殴打行为持续二十分钟左右。其间,戚某还一直要求和吕女士发生性关系,但均被吕女士拒绝。
随后,越想越气的戚某强行将赤身裸体的吕女士拖拽到店门口的马路边上,并当众对其言语侮辱,甚至呼喊行人围观,过程持续约十几分钟。中途有好心路人想帮吕女士遮挡身体,但都被戚某骂开。
当日,吕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两天后,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立案侦查,仓山区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
检察机关发现被害人吕女士衣着裸露被殴打的视频已在网络上小范围传播,为保护被害人隐私,检察机关当即建议公安机关删除相关视频,避免二次伤害。
2023年7月3日,公安机关向仓山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为保护妇女隐私,仓山区检察院指派女检察官办理该案。这起案件中,吕女士虽为轻微伤,但戚某当街侮辱的行为,给她留下了严重的心理创伤,吕女士心理处于崩溃边缘,并有抑郁情绪,无法正常生活作息,瘦了十多斤。针对此情况,该院决定联合妇联聘请心理咨询师为被害人吕女士提供心理咨询,进行心理疏导和治疗。
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检察官发现,被害人吕女士伤情比较明显,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固定伤情鉴定,调取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出警视频、手机视频等。后联合公安机关多次走访案发地点,向街边商户及来往群众了解案发情况,进一步夯实证据链。
经鉴定,吕女士全身共有19处伤,包括右眼眶、手臂等,以及左前胸、会阴部、大腿内侧等多处隐私部位。2023年7月7日,仓山区检察院对戚某批准逮捕。
对于戚某打砸店铺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吕女士支付的治疗费用,检察机关建议被害人吕女士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3年10月10日,仓山区检察院以戚某涉嫌强制侮辱罪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认为,戚某在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当众侮辱妇女,致使被害人吕女士被侮辱的过程被多人围观,视频在网上传播,严重损害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应当以强制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以强制侮辱罪判处戚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决戚某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女士的经济损失3050元。宣判后,戚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作者:何慧敏李梦欣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律师提示
猥亵儿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一)致使儿童轻伤以上的;
(二)致使儿童自残、自杀的;
(三)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其他伤害或者严重后果的情形。
猥亵儿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
(一)以生殖器侵入肛门、口腔或者以生殖器以外的身体部位、物品侵入被害人生殖器、肛门等方式实施猥亵的;
(二)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的;
(三)对猥亵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猥亵,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
(四)采取其他恶劣手段实施猥亵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形。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实施前款行为,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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