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约定留给孩子的,她现在竟然给卖了,哪有这样当妈的!”前不久,璧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原告戴某在庭审中向法官表达自己的不满。
据了解,戴某与妻子曾某婚后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约定7岁儿子小戴由男方戴某抚养,登记在女方曾某名下位于璧山区东林大道的一处房产归曾某和小戴共同所有,待小戴年满18岁后,该房屋归小戴所有,曾某配合小戴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然而,令戴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白纸黑字约定好的,曾某却公然违反了。
原来,去年2月,曾某擅自将房屋以34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案外人,戴某对此心生不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曾某将卖房所得款项返还给儿子。
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将涉案房屋约定赠与未成年子女,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女方却擅自售卖房屋,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还严重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
法院遂判决被告曾某向小戴支付售房款34万元。由于7岁的小戴现由原告直接抚养,故其财产应由原告管理为宜,被告有权对财产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男女双方对于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安排、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承担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达成的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的合意,只有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下,才允许变更或撤销。因此,本案中,双方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未成年子女房产的行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女方擅自售卖房屋,严重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
生活中,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为处分行为时,必须遵循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不能侵犯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利,否则应承担返还或者赔偿的民事责任。
文章来源:重庆日报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律师提示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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