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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与父母共有的房产,离婚时配偶能否来分?|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3月27日分类:转载浏览:77次举报

婚姻和房产是很多人眼中的人生大事。婚姻是成家,而房产是这个家得以安居的依托。这也意味着当一段婚姻难以为继的时候,判断房屋的归属进而进行分割是离婚必须解决的问题。越来越多的离婚纠纷案件中,如何公平地分割房产成为争议的焦点之一。那么,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登记为自己与父母共同共有的房产,离婚时配偶能否要求分割呢?

首先需要明确,离婚时配偶能否要求分割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登记为自己与父母共同共有的房产?答案是肯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一方婚前贷款购置房产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配偶一方可以获得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补偿。当一方婚前所购房屋登记为与他人共同共有,并不影响婚后可能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因此,可以类推适用前述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即,婚前购房这一方的配偶,应当还是可以获得其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补偿。

 

婚前贷款购买房产意味着婚后可能还在继续归还贷款,一旦还贷的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意味着配偶对于该婚前房产是存在贡献的。婚姻将两个人结合成利益共同的整体。因此,为了维护婚内双方的平等,促进共同创造财富以及美好生活的意愿,对于该婚前财产因共同还贷而产生的利益,就应当由夫妻二人去分享。房产上登记有父母的名字,也不影响夫妻应当具有的上述关系。

解决了能不能分,为什么分的问题后,还需要解决如何分的问题。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一方婚前购房,无论是登记在自己名下还是自己与父母名下,婚内还贷的金额并不受影响。因此,两种登记情形下,配偶可以得到的相应增值部分的补偿金额也是相同的。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婚内房产的增值都划归婚前购房方一人所有,其配偶的利益也从中分取;而房产登记在一方与其父母名下,基于对物权登记的遵循,我们当然不宜将婚内房产的增值全部划归婚前购房方,他的配偶分取利益,也就仅限于从他的那一部分中去分。毕竟,在这样一个参与还贷的过程中,配偶的被动还贷行为仅仅是他们夫妻之间的法律关系,并没有和购房一方的父母产生财产法律关系。

 

所以,在如何分的问题上


第一步  

要根据房产登记的人数情况、相互之间具有的特殊身份关系以及实际的出资情况,来确定登记在房产证上的夫妻一方到底能够在房产上享有多少增值利益。考量这个问题时,要尽量降低夫妻关系这一因素的影响,不能因为一方要离婚了,怕配偶分走财产,就降低其应当享有的增值利益。

 

第二步 

考量夫妻财产共同还贷的贡献比例。在婚前购房登记为自己与父母共有的情况下,由于该方与父母之间的出资模式通常是该方以承担贷款的方式出资,因此,该方的全部贡献包括婚前、婚内以及未来的所有还贷。婚内共同还贷的贡献比例必须以上述全过程为分母计算,才不至于高估共同还贷对买房的帮助。

 

第三步 

将共同还贷的贡献比例乘以购房一方自己能享有的房产增值利益,就可以得出婚内夫妻共同还贷对应的财产增值利益。此金额加上共同还贷本身的金额,就是核算参与还贷的配偶一方可分得补偿额的基础。在不考虑婚姻过错以及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情况下,通常应当补偿上述金额的一半。

 

 

文章来源:上海二中院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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