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如今大家早已将吃饱的需求转化为吃的健康、吃的安全,对食品安全的问题也越来越关注。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需要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近期,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上海铁检院”)就办理了一起在蔬菜中喷洒禁用农药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依法打击非法用药行为,守护农产品质量安全。
重拳出击
依法严惩非法用药行为
2022年,被告人吴某租赁承包上海某蔬果专业合作社12个大棚用于蔬菜种植、销售。2022年6月至案发期间,吴某明知乙酰甲胺磷系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仍予以购入,对其承包的三个大棚内生菜进行喷洒以用于销售。经检测,大棚内生菜均检出乙酰甲胺磷,其中两个棚内生菜同时检出甲胺磷。
“乙酰甲胺磷”又名“高灭磷”,根据我国农业部公告第2552号,自2019年8月1日起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上使用乙酰甲胺磷(包括含其有效成分的单剂、复配制剂)。同时,乙酰甲胺磷的制剂产品稳定性差,在降解过程中能代谢出甲胺磷,甲胺磷系禁止在农业中使用的高毒农药,如果吸入或食用,会导致人体中毒产生一系列的急性中毒性症状,如头痛、头晕、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多汗等,严重的甚至会导致死亡。同时,也会污染水域和土壤,对水生生态系统产生不利影响。
上海铁检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吴某提起公诉,并提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精准量刑建议,通过庭审依法获判。
诉源治理
守护农产品治理质量安全
在办理吴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上海铁检院发现涉案的上海某蔬果专业合作社在农事生产记录、用药指导方面存在监管疏漏。为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承办检察官实地走访该专业合作社,向该社负责人了解经营管理情况,听取意见并查看了蔬果种植大棚,扎实做好调查核实工作。
通过专业法规梳理和实地走访调查,检察官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该社承包户(合作社成员)具有一定指导、监管义务,该社设有专门的农事记录APP、用药登记手册,记录相关种植户蔬果的生产情况以及记录农药下发、采办、使用情况,但存在农事生产记录滞后不全面、用药记录指导监管不足等问题。
为进一步推动合作社合规经营,提升农产品用药安全意识,维护农产品市场正常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向该合作社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该社完善农事生产记录制度,准确监测蔬果粮食种植情况;构建农药监管制度,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避免不安全用药事件再次发生,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合作社根据检察建议全部进行整改落实,健全生产记录制度和农药监管机制。
上海铁检院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依法能动履职、充分履职,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助推企业堵漏建制、健康发展,为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检察助力。
文章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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