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内消费水平、消费能力的不断提升,海外各类品牌商把目光投向中国市场。国外品牌方走进国内市场最直接、简便的方法就是寻找中方代理经销商。
能够成为国外品牌商的代理经销商本是好事一件。但是,本案中获得授权的代理经销商,却不满足于代理,反而借机获取产品成分表并伪造生产授权书,委托公司生产假冒品牌产品,通过不法行为追求非法利益,最终把自己送进了囹圄。
2016年,王某某在澳大利亚结识品牌方。经与品牌方协商,王某某取得该品牌在中国市场的经销代理权,品牌方出具授权书,并在授权书中明确代理范围仅限于销售行为。
2018年,王某某利用其协助品牌方在国内进行化妆品备案的机会,获取了涉案眼霜的成分表。2019年,王某某为了获得非法利益,利用品牌方授权书上的签名,伪造生产授权书,并利用之前获取的成分表,私自委托国内生产商进行生产,之后再销售给不知情的分销商。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委托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印有freezeframe注册商标的眼霜。2019年3月、7月,双方先后两次签订采购合同。被告人王某某指使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假冒的freezeframe品牌眼霜共计15万余支,总价达345万余元。生产完成后,作为总经销商的王某某将部分涉案眼霜销售给国内分销商,再销售至消费者手中。后因部分消费者反映眼霜为假冒商品,故案发。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扣押的眼霜进行鉴别,均为假冒商品。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否认上述犯罪事实。
案件办理
一审判决情况:
2022年8月31日,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22年9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审查及判决情况:
被告人王某某提出上诉,辩称其并不明知无授权,同时否认涉案眼霜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否认使用的商标和注册商标系相同商标。
二审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该案,根据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某某伪造委托生产授权书的行为等证据,驳斥王某某关于主观明知的辩解,并对本案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等关键因素进行审查、分析,确定本案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三分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正确、程序合法。三分院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3月1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说法
代理经销商不是注册商标的持有使用方,并不享有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利。超越授权行为,轻则民事侵权,重则构成犯罪。本案被告人私自生产涉案眼霜,且生产数量巨大,不仅侵害权利人的商标专有权,同时也是假冒行为,其商品来源、品质、功效等对消费者进行了误导,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此种行为必然是刑法打击、惩治的对象。
文章来源:上海检察三分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法条已调整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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