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村里来了一群年轻人
给老人们办理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身份认证
办完后就可以按月领养老金了
没想到,被这群年轻人
秘密窃取了个人信息
……
“原来刷脸也是有风险的,没想到自己的身份信息还这么重要,我以后可得小心,好在有检察官帮我们把了关。”近日,家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的焉大爷对前来回访的天津市宁河区检察院检察官说起先前被骗的事仍心有余悸。
借新农保认证
窃取公民个人信息
一年前,焉大爷所在的村里来了一群胸前挂工作牌的年轻人,说是要给村里老人办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下称“新农保”)身份认证,办完后就可以按月领养老金了。村民们没想到,这群年轻人在做身份认证时秘密窃取了他们的个人信息,并用这些信息实名注册了不同的网络平台账号,通过出售账号获利数十万元。经查,涉案被盗公民个人信息1.9万余条。
2020年底,一直四处寻找财路的谢某偶然听说进行App实名认证可以挣钱,便心动了。可是从哪儿能拉来这么多人呢?正在犯难时,闻知上海某科技公司研发了一款新农保人脸识别快速注册的新型软件,正值推广期,需要组织人力入村协助老年人完成该软件的实名认证,谢某遂主动联系了该公司东北片区业务员,将该业务免费承揽了过来。此后,谢某开始打着新农保实名认证的旗号,到东北地区的一些农村盗取老年人身份信息。
“犯罪分子就是看准了新农保身份认证的机会,借机盗取参保村民的身份信息,低买高卖赚取差价。他们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形成了产业化的‘一条龙’,有人负责获取公民个人身份信息,有人负责加工处理,有人负责下游账号运营。主犯谢某等人属于上中游信息窃取和加工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案件承办人、宁河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黄鹏介绍道。
为对上下游犯罪深挖彻查,实现全链条纵深打击,该院依法提前介入,做好引导侦查工作。经过数月攻坚,散布在上中下游的36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查明,2021年4月至7月,谢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多人前往吉林、辽宁等地区农村,使用该App对参保村民进行认证,并与天津市宁河区的李某等人事先预谋,批量注册了网络平台未实名认证的账号(俗称“白号”)。谢某团伙借新农保认证之机采集村民姓名、身份证号码和人脸信息,将“白号”激活为具备发布功能和商业营销价值的实名认证账号,再向李某等人出售,实际交易账号1.9万个,谢某等11人非法获利31万余元。李某等人出售从谢某及他处非法获取的账号,共非法获利70余万元。
上下联动 破解案件难点
“此案属于‘黑灰产型’新型犯罪,法律关系较复杂、涉案人数较多,特别是在犯罪定性、搜集证据等方面有别于传统犯罪,我们在审查过程中,得到了天津市检察院的有力支持,市院派出专人指导案件,共同研究案件定性取证,做好异地协调等工作,保证了侦办质量。”黄鹏说。
作为该案指导人,天津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林晓萌指出,此案的难点在于平台实名认证账号是否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的个人信息,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我们分析认为,涉案平台账号通过实名认证后,在账号与自然人身份之间就形成了唯一性联系,账号也就包含了公民个人信息要素。同时,登录该账号后,后台能查找到实名认证信息,涉案账号未经匿名化、去标识化处理,如果账号泄露会对公民个人隐私和潜在商业价值造成危害,因此实名账号应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林晓萌介绍说。
宁河区检察院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过程中,发现涉案人员基本都是通过网络结识和交易,互不知晓真实身份,不具有辨认条件,缺乏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对应关系的证明。为此,该院引导公安机关围绕身份同一性认定收集证据,补充调取了涉案人的微信账号注册信息、绑定的银行账户资料,结合针对性讯问,最终形成主客观系统证据证明身份唯一性的闭环,为有效指控犯罪夯实了基础。
2022年6月,宁河区法院作出判决,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认定谢某等36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近期,该案入选最高检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诉源治理 构筑个人信息防护墙
结案后,宁河区检察院针对案发地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缺乏资质审查等潜在安全风险,主动延伸监督触角,做好诉源治理。通过认真总结研究案件犯罪特点规律,查找分析监管漏洞,该院决定运用检察建议加强源头治理,防止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为形成治理合力,2022年8月,宁河区检察院与吉林省辉南县检察院联合举行检察建议宣告送达仪式。两地检察机关联合向相关职能部门宣告了检察建议,建议进一步规范新农保认证工作流程和保密规定,加强对委托合作方的资质审核及转委托监督,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治宣传。
“天津检察官不远千里来到辉南,为我们指出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指明了整改方向,我们一定认真落实好检察建议,认真整改,切实做好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工作。”辉南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宣告现场表示。
来源:检察日报 明镜周刊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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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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