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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银行名义拉拢客户投资,合同下藏着巨额“理财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1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12次举报

2021年2月1日晚,在浦东新区某银行的会议室,几名客户报了警,人均上百万的投资项目原来是场骗局,他们要讨个说法:“我们不能这么轻易地放走陈某!”


隔壁小房间里,推荐他们投资理财产品的该银行客户经理陈某不敢露头。最后,抵不过压力的他终于拨打110投案。


日前,经浦东检察院起诉,法院以犯合同诈骗罪对陈某作出有罪判决。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一切要从

十年前的一份投资协议说起



2012年,陈某偶然得知了一种“股指期现套利”的投资方式,即投资人通过在股票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操作获利或抵冲风险,这是当时市场上专业投资人常用的投资策略,且没有特定性,所有投资人都可从事。


于是,他便冒用银行的名义,自己拟定了一份《期现套利合伙投资协议》,并雇佣证券公司的员工赵某作为操盘手,拉拢客户进行投资。随后,十余名客户陆续与其签订了协议,对其口中的“银行VIP客户理财产品”进行投资,而所有资金统一转账到了某个人账户里,这一银行账户实际是由陈某控制。

起初,按照协议约定,投资人确实能够每季度获得收益。但直到2015年下半年,受市场环境与国家政策调整的影响,“股指期现套利”的投资策略已无法操作。


而陈某却选择向投资人隐瞒真相,谎称项目仍在进行。自2015年至2021年,陈某继续与客户签订投资协议,并拉拢新客户进行投资,私自将投资人本金投入高风险炒股交易,逐年亏损造成巨大的资金窟窿,陈某最终已无力偿还投资人本金。

2021年1月27日,涉案银行总行反洗钱系统发现了一系列客户异常交易信息,其中一位叫王某的客户在某段时间内连续七天每天在某支行ATM机取现4万元现金。查看ATM机监控视频后发现,取款人员与开户人信息不一致。


经调查,此取款人员正是该银行理财客户经理陈某。陈某前后提现的资金共计1000余万元,被用来支付投资人利息、归还部分投资人本金以及陈某个人花销。

眼见亏损无法拉回,2021年1月29日,陈某将归集账户中剩余的1400余万元转至王某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检察官通过审问以及查看陈某微信聊天记录发现,直至东窗事发,银行约谈后冻结了王某的归集账户,陈某仍向想要追加投资的客户隐瞒真相,谎称“该理财产品安全,账户过几日即可解冻”。


受害投资人两次寻找陈某协商不成,因此出现了要求陈某报警的那一幕。


尽管陈某主动拨打110投案,但在审查起诉至庭审阶段却始终否认主要犯罪事实,企图脱罪逃责。针对他的诸多辩解,浦东检察院检察官通过针对性补充侦查进行逐一攻破。

到底是投资合同还是借款合同?

陈某的辩护人认为投资期货项目的投资合同实际上是借款合同,但承办检察官认为投资理财合同对于投资者来说,最主要考量的是产品本身是否安全、利息是否稳定、发行单位是否可靠,而借款合同最主要考量的是借款人本身的资信。


在侦查中,检察官通过多名受害人证言得知,陈某在推荐产品时始终冒用银行名义,多次口头向受害人说明该项目是银行理财产品,项目实际停止前后的协议签订均在银行内的房间进行。当受害人对资金归集账户为个人账户表示担心时,陈某依然哄骗受害人“有些产品银行不能直接出面做,但我保证产品肯定是银行的”。


当被问及为何相信该投资项目,大多受害人回答:“经理他们本人也在投资,即使出事,也有银行作后盾。”所以,决定客户进行投资的重要因素是他们对于银行的信任,而非出于对陈某本身资信的考虑。


另外,检察官仔细分析陈某与受害人签订的“协议”发现,其中约定的利息与分成存在浮动,并不同于借款合同中提前约定好的稳定的利息。因此,承办人认为投资合同本身的性质并无争议。

陈某的真实目的是什么?

陈某认为自己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是为客户理财、帮亲戚挣钱,却造成了亏损,并且不明确知道股指期现套利项目终止和炒股连年亏损情况。


事实真的如此吗?


经审查,检察官发现,2015年“期现套利”项目停止时,客户投资尚未亏损,陈某询问操盘手赵某该项目能否进行,赵某明确告知“期现套利”已无法操作。而陈某不仅没有退还投资人的本金,更是谎称项目仍在进行,依然冒用银行名义与老客户继续签订“股指期现套利协议”。


随后,陈某在各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投资人的本金用于高风险的炒股活动。承办检察官要求审计补充了陈某实际控制的王某股票账户,发现除2015年小有盈利,之后陷入持续的巨额亏损。面对证据,陈某在提审中坦白:“我用于炒股的资金多的时候有2000多万元,少的时候有1000多万元。前前后后亏了有1500万元左右。”

面对连年亏损,陈某却没有停下拉投资的脚步,反而不断引诱新客户加入投资。他交代道:“到最后就有的心理,我想利用大资金来搏一把,所以有客户来找我投资时就会把钱收下来。”


检察官注意到,“协议”中承诺该项目的投资风险仅影响收益部分,不会亏损本金。为了博取信任,陈某只得使用投资人的本金来发放每季度的收益,时间长了,形成的资金窟窿也越来越大。


此时,陈某向投资人兑付的始终是固定比例的利率,即年化利率为本金的8%。为了从炒股可能带来的高回报中攫取利润,把钱装进自己的腰包,陈某全然无视投资背后的高风险性,这一行径与其“协议”中保本付息的承诺早已背道而驰。


陈某妄图“借鸡生蛋”、以新还旧的想法昭然若揭,检察官最终撕下了他虚伪的面具。

经审理,浦东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多名被害人签订投资协议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投资人民币3000余万元,后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所得投资款用于高风险股票投资及支付投资人利息,造成投资人亏损20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经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后被告人陈某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律师提示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检察官提醒

【1】在进行投资理财时应当增强金融风险防范意识,不要盲目被高收益诱惑,高回报往往伴随的是高风险。

【2】要注意理财资金去向,无论对方提出任何理由,都切勿将理财资金转至个人账户。

【3】请选择合法渠道理财,不要轻信所谓“稳赚不赔”、“无风险、高收益”等宣传。


文章来源:浦东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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