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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余吨污泥倒在茶山上,皮革厂老板被抓了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53次举报
“有机茶乡”的茶山

被人倾倒了250余吨
又黑又臭的污泥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实现打击修复“两手抓”

浙江省武义县被誉为“中国有机茶之乡”。然而,武义县王宅镇的某片茶山却被人倾倒了250余吨又黑又臭的污泥,村民怨声载道。经武义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2年11月,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林某等1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其中3人被判处实刑,其余人适用缓刑,各并处罚金;同时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317万余元。目前,环境修复工作已完成,经环保部门检测达到标准。“检察机关在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同时,及时跟进环境修复,真正做到了一手严打击、一手促修复。”一直关注该案的武义县人大代表祝雅松表示。

林某是某皮革生产企业的负责人。该企业的污水处理厂中有两个压泥机房,分别产生含铬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和一般污泥,由厂里的工人装袋后分开存放到仓库中。日积月累,仓库里的污泥越堆越多,而仓库却因年久失修需要被拆除,如何处理污泥成了林某面临的难题。


按照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需要交给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专门处理,处置费用为每吨1000元至2000元,而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只要每吨300元左右。为节省费用,林某决定将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混合后处理。

林某悄悄找人将污泥拉到砖瓦厂进行焚烧,然后将两种污泥混合,再以每吨305元的价格全部交给谢某处置。而谢某并没有处置一般固体废物的资质,只是听说处理固体废物能赚钱,便联系到了林某。与林某商定好价格后,谢某转手便以每吨225元的价格将污泥交给倪某处理。倪某又通过他人层层介绍联系到了殷某和季某,以每吨175元的价格将污泥交给二人处置。

一般来说,处理固体废物的费用至少需要每吨140元,还要再算上运费。那么,殷某、季某接手处理这批污泥看起来是亏本的,他们如何赚钱呢?

原来,为了牟利,殷某谎称自己是某建材厂的负责人,并通过朋友拿到了该建材厂的营业执照;季某则从网上找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又通过微信联系到刻假章的人,伪造了某建材厂和当地环保局的公章。而倪某明知某建材厂因扩建已经停工,无法处置固体废物,仍与殷某、季某签订合同。

2021年1月,殷某、季某将污泥倾倒在武义县王宅镇的某茶山上。次日,武义县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很快,林某等10余名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虽然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但茶山上的污泥如果不能及时清理,危险物质将对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深层污染。该案移送武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在刑事检察部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也积极介入。

经鉴定,倾倒污泥造成茶山地块受损面积为1320.5平方米,需要清理固体废物和被污染的土壤450吨。2021年9月,武义县检察院对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正式立案。立案后,经检察官多次沟通,林某等人于2022年2月支付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317万余元。

庭审后,林某等人对茶山上的污泥进行了清运,并联系专业机构按照危险废物处置标准对污泥进行了处置。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散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来源:检察日报 法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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