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推销某品牌抽纸
齐某声称其为厂家直供
并给出了远低于市场价的销售价格
当周某向齐某询问厂家信息
并索要品牌授权证明时
齐某开始搪塞、敷衍
“我们之前也遇到过这类问题,真不知道该怎么办,感谢你们提出的这些宝贵建议。”11月8日,上海某建材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闵某在打给检察官的电话里说。
前不久,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三分检)办理了一起销售假冒某品牌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在办案过程中,该院延伸检察职能,不仅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还向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助力企业发展。检察建议发出一个月后,办案检察官接到了该单位的致谢电话。
办理侵权案件,从快从严
5月18日,三分检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孙秀丽接到了上海市经侦总队打来的电话:经侦总队查获了一批假冒某品牌注册商标的商品,已立案侦查,邀请三分检提前介入,加强执法协作。孙秀丽带领知产办案小组成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就案件证据情况提出建议,引导侦查方向、确保精准取证。5月26日,公安机关将三名犯罪嫌疑人移送该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查明,周某、韩某夫妻二人在上海市某建材市场内经营纸巾批发生意。2020年的一天,自称纸巾厂家推销员的齐某来到周某店铺,低价推销某品牌抽纸。齐某声称其为厂家直供,并给出了远低于市场价的销售价格。当周某向齐某询问厂家信息并索要品牌授权证明时,齐某开始搪塞、敷衍,一会儿说忘带了,一会儿又说等货到了一起提供。没有品牌授权却自称品牌厂家的推销员,也不能提供厂家信息,这推销的显然是假冒商品。但在可观的利润面前,一向采购正规品牌商品的周某,决定向齐某采购。2020年至2022年3月,周某、韩某从齐某处低价进购大量假冒品牌抽纸,然后全部转售给拥有品牌代理资格的冯某。审查起诉阶段,冯某提出,采购的假冒抽纸因仓库失火并未全部销售,公安机关认定的非法经营数额过高。针对冯某的辩解、犯罪嫌疑人为上下家关系等情况,孙秀丽决定,对于证据确实充分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周某、韩某,先行起诉至法院,对于证据暂时无法做到确实充分的冯某,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取证。为从快从严打击侵权犯罪行为,办案检察官加快办案节奏,采用远程连线的方式,对犯罪嫌疑人周某、韩某积极开展认罪认罚工作。6月2日,三分检对周某、韩某二人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提起公诉。6月27日,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办案期间,孙秀丽发现,有两名被告人均租赁上海某建材有限公司的仓库店铺对外营业。为何此处侵权事件频发?与该公司部门经理多次电话沟通后,9月8日,检察官前往该公司仓库开展走访调查,向管理人员进一步了解情况。该公司市场部经理介绍,他们只是出租仓库,平时对场所的消防情况进行检查,之前也发生过类似品牌侵权的情况,但他们都是事情发生后才知道,对此他们也无能为力。通过询问沟通、实地走访,检察官针对发现的具体问题制定了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10月,三分检向该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并进行了公开宣告送达,从建立商户审核备案机制、完善巡查检查机制、加强宣传教育机制等三方面给企业提出整改建议。11月7日,该企业将落实整改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目前,该公司已对所有仓储客户进行统一登记,建立品牌经营档案,并通过定期检查的方式核实仓储货物品牌与登记范围是否一致;制作知产保护标语、宣传知产违法案例,定期邀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公司商户、员工进行法律知识普及;将合法经营承诺条款补充至租赁合同中,着重强调合法合规经营。于是,出现了文首电话感谢的一幕。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法条已调整为违法所得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刑法已调整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检察日报 明镜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