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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数百万元做广告,就为了“吸引”他们……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1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7次举报
冒充医院医师

对被害人进行网上远程诊断
然后推销所谓的中药
实际上却是廉价的保健品、糖果
经查
该团伙共计诈骗2万余人
涉及诈骗金额5700余万元

移送审查起诉的诈骗犯罪嫌疑人多达100余人,受害老年人2万余人,诈骗总金额近6000万元……日前,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对周某等4名主犯一审宣判,其中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名主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至十二年不等的刑罚,各并处50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金。

老人被骗引出诈骗团伙


2020年10月以来,宜昌市西陵公安分局陆续接到辖区多名老人报警:在网上购买保健品,收到的却是类似糖果之类的普通食品。

公安机关经初查,并结合报警人提供的涉案账户、聊天记录等证据,发现该案源头在武汉市——一个冒充医院医师的诈骗团伙利用网络渠道进行精准广告引流,并远程问诊开药,捏造夸大病情,将保健品及食品充当药品高价销售。

由于案件涉及老年人,警方高度重视,成立专班调查。2020年11月,侦查人员赶赴武汉,经过侦查查明:2019年8月初,天门市干驿镇籍周某等人召集人员成立诈骗公司,对员工进行诈骗“话术”的培训,并在武汉市丁字桥、徐东两地设立话务组,每日话务组将情况汇总上报;仓库及快递管理人员负责产品原料的收货、派发快递、收取货款、管理保健品等工作。


经查,该案被害人中,60岁以上老年人占83%,且遍布全国各地,社会危害性严重。

23个窝点被查获


为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宜昌市西陵区检察院在侦查阶段依法提前介入,开展侦查监督活动,引导侦查。根据检察官的建议,侦查人员将侦查重点从最初的犯罪团伙作案手段和方式调整到犯罪金额和非法所得上,最终顺藤摸瓜揪出该团伙设立的2个分公司、23个窝点。


经审查,该团伙作案方式浮出水面。2018年起,犯罪嫌疑人周某等人事先联系了吉林、北京等地的食品厂家,低价订购不同种类的保健品,并将买来的保健品放在位于武汉租来的仓库里备用。随后,周某等人同时通过多家网络广告公司在网上发布虚假广告。被害人看到广告后,通过广告上的联系方式(一般为微信账号)进行求诊,周某公司的话务组成员便冒充中医医师对被害人进行网上远程诊断,以固定“话术”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进而推销所谓的中药……


然而,一整套流程下来,被害人收到的却是各种廉价的保健品、糖果。


经过对查获的犯罪证据进行审计,周某及其团伙共计诈骗2万余人,交易量达3.8万余笔,涉及诈骗金额5700余万元。


“该团伙在网上做广告就花了数百万元,受害者之多、规模之大,确实罕见。”西陵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郑凯介绍。

精准打击不枉不纵


犯罪嫌疑人众多,是该案的一大特点。截至记者发稿前,该案已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有163人。承办检察官在审查大量书证、证言供述和审计报告后,决定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将所有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分成四个层级,按照职位从高到低的顺序办理审查起诉,分批次地提起公诉。这样的工作模式,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

同时,该院联合公安机关、法院召开4次协调会,就案件罪名、事实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等方面进行充分沟通,确保全案不漏一项证据、不漏一名犯罪嫌疑人。

证据众多繁杂,是该案的另一个特点。办案人员收缴的各类笔记本、账本、物流货单等纸质资料多达20余箱,电子数据光盘共10余张。为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同时提高办案效率,西陵区检察院积极与公安机关、法院沟通协商,于6月29日决定对主犯周某及其骨干成员作为第一批人员移送起诉后,对剩下3个批次的团伙人员,分别撰写清晰简洁、精练准确的证据说明,并出具相对应的证据目录,在保障案件办理流畅性的同时,进一步节约诉讼资源。

按照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该院对犯罪情节较轻、主动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的其他团伙人员依法从宽处理,截至记者发稿,已对31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养老保健市场存在的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等一些坑老骗老乱象,我们将坚持能动履职,一方面既严格把握依法从严的总基调,又全面准确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实现精准打击、不枉不纵;另一方面加强诉源治理,切实守护好老年人的‘钱袋子’。”12月20日,西陵区检察院检察长谭国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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