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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被盗执法车辆 当天就落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2年12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6次举报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今天要讲的是两位徐氏兄弟,

明知违法的情况下,

底价收购“黑车”并拆解转卖,

却把自己

“卖进派出所”的故事。

徐宝、徐军(均为化名)两兄弟在上海开了一家汽车服务公司,经营汽车维修配件、买卖租赁等业务。但私底下会从非正规渠道收购一些黑车拆解后进行转卖。由于车辆来路不明,因而收购价远低于市场价,转卖后可获暴利,兄弟两人明知这一行为属于违法犯罪,但仍深陷其中,不愿自拔。2021年4月10日,两人通过非法渠道得知山东滕州有一辆无车牌、无行驶证、无产权证的“三无车辆”,品质较好,零件齐全,两人心动。

随即于4月14日支付5万元买下了这辆车,并在第二天上午赶赴山东将车拖回上海。

这辆黑色轿车果然零配件一应俱全,且看上去十分崭新,兄弟俩围着这辆车讨论哪些配件可以拆下来转卖。

然而就在两人动手拆卸之际,公安机关已查至该地点,现场抓获二人并扣押该车辆。原来该车辆果真是周边省份公安局前阵子丢失的执法车辆,经多次倒卖后流落至此地,徐宝、徐军的犯罪行为也无从狡辩。

经审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徐宝、徐军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转移、拆解,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12条,遂对二人提起公诉。徐宝、徐军犯罪链的上家目前也已抓获到案,即将受到应有的处罚。

检察官提醒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动歪脑筋,投机取巧,钻法律的漏洞,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1】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二)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三)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四)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2】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3】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4】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文章来源:青浦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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