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纳10万元保证金,场外配资公司提供90万元配资款,个人相当于掌握100万元炒股,公司赚取交易佣金及配资利息,这对于一些抱有“赌徒心理”的股民来说颇具吸引力。但实际上,配资公司早已设置强制平仓线,保证自身稳赚不赔,最终承担风险的还是股民。
近年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着手打击场外配资等新型金融犯罪活动,在其办理的一起特大场外配资金融犯罪案中,配资公司资产交易金额高达4亿元,千余名股民交纳数千万元保证金,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投资者也遭受重大损失。
“所谓场外配资,本质上就是借钱炒股。众多不满足场内融资条件的中小投资者为了享受‘杠杆’的高回报,忽视了杠杆对风险的放大效应,怀揣‘赌徒心理’,通过场外配资以小搏大。”浦东新区检察院金融检察官徐弘艳告诉《法治日报》记者。
这起特大场外配资金融犯罪案中,从2019年3月起,李某某(另案处理)在经营上海MC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C公司)期间,未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委托杭州市某科技公司开发了一款“行情精灵”股票分仓交易软件,组织被告人陈某等业务员,通过社交平台发布信息、口口相传等方式招揽配资客户,声称客户交纳一定比例保证金,MC公司可提供1:3至1:10比例不等的配资款,供其进行配资炒股。
该公司共采取“系统分仓模式”和“出借账户模式”两种作案手法。
第一阶段
第一阶段以“系统分仓模式”为主,MC公司借助在证券公司开设的主账户,利用“行情精灵”股票分仓交易软件将主账户拆分为若干个子账户,当客户需要配资炒股时,MC公司就会与客户签订配资协议,客户只需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即可获得数倍于保证金的配资资金,以及MC公司提供的主账户分仓后的子账户账号和密码。MC公司则从中赚取高额交易佣金及配资利息。
经审计,2019年3月至2020年12月,涉案客户使用该股票分仓交易软件,投入保证金合计1332万余元,配资金额合计9792万余元,总资产合计1.1亿余元,公司业绩金额合计122万余元,证券交易总额9亿余元。
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则以“出借账户模式”为主,客户交纳一定比例保证金,MC公司提供1:3至1:10比例不等的配资款,提供他人证券账户供客户进行配资炒股,并从中收取配资利息。
经审计,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MC公司采用该模式组织客户证券交易涉及保证金合计4387万余元,配资金额合计2.6亿余元,总资产合计3亿余元,公司业绩金额合计121万余元。
据统计,MC公司共吸纳了1800余名客户参与场外配资,涉案金额高达4亿元。
据徐弘艳介绍,场外配资的核心问题突出表现在非实名、高杠杆、散户化、标的差,发展到最后一般都有4个核心特征:变相突破股票投资一人一户、实名开户的限制,游离于监管视野之外,无法统计监控和监管;配资公司提供1:3到1:10的杠杆,并设置非常严格的预警线和平仓线,买入的股票出现较小跌幅就会触发强制平仓,保证配资公司自身利益不受损失;融资方多是中小投资者,单笔配资金额大多在千元至数十万元之间;大多数客户买入的都是中小市值、高市盈率的高风险股票,风险防范和承受能力差。
“这一行为看似民间借贷,实为非法金融活动。非法经营场外配资的机构和个人,一般对于客户无融资资质要求及风险测评,只要需方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即可获得数倍甚至十几倍的配资款,这不仅远超投资者实际风险承受能力,极易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且杠杆不断叠加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增加市场潜在风险。”徐弘艳说。
在股市快速上涨期间,大量场外配资的中小客户涌入股市,在推高股价的同时虽然带来一定财富效应,但股价一旦下跌,中小市值、高市盈率股票泡沫更大,下跌更迅速,形成恶性循环,监管部门在无法准确掌握场外配资规模、渠道和实名账户的情况下,也无法有效实施针对性强的监管措施,最终只能导致股价迅速下跌、流动性枯竭以及大量投资者亏损。
据了解,本案行为模式跨越证券法修改前后,对于场外配资行为是否构罪,以及“出借账户模式”和“系统分仓模式”两种行为模式的定性均有不同意见。
对此,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并自行侦查,充分研判两种模式的具体行为,明确违反证券法规定,未经国家证券主管部门许可,组织客户通过线上分仓软件从事股票交易并提供配资资金,赚取交易佣金等手续费和配资利息的,系非法经营证券经纪和融资融券业务。向客户提供他人证券账户和配资资金供客户从事股票交易,赚取配资利息的,系非法经营融资融券业务。
2021年9月至12月,浦东新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等人非法经营罪(单位)对涉案人员提起公诉。
由于此案涉案人数众多,资金往来庞杂,案件办理过程中,浦东新区检察院联合上海证监局、公安机关加强行刑衔接,结合案件中发现的线索及时移送并多次分析研判,针对案件中涉及的配资方、资金方的地位作用及主要行为逐一认定。
而后,浦东新区检察院对李某某及涉案风控人员以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报送上级院审查起诉,对场外配资主要业务人员及其他金融机构涉案人员分别以非法经营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予以认定,实现犯罪团伙的“全链条”打击。
不久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单位)判处被告人陈某等人有期徒刑10个月至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不等,并处罚金。
案件办理之外,浦东新区检察院金融检察部门还围绕案件先后撰写理论调研文章发表,并制作金融检察微课堂等在媒体上予以发布,充分揭示场外配资的法律风险,做好投资者风险警示及教育保护工作。
据悉,浦东新区检察院在全市率先牵头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金融局建立金融风险防控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数据联通共享、强化重点行业治理、畅通行刑衔接工作,并依托该机制与区金融局实现数据互通,接入浦东金融风险全网监测预警系统,实时掌握相关风险预警、金融监管等信息数据,为防控金融风险奠定数据基础。
一年多来,聚焦涉私募基金、场外配资、外汇等领域的新型犯罪,浦东新区检察院精准打击私募基金持牌管理人假借合法形式实施的金融犯罪,同时加大对投融资领域非法股权融资、非法经营证券期货及各类以“虚拟币”“区块链”“元宇宙”等热门概念出现的新型金融犯罪的前瞻预判研究。
“浦东每年受理的金融类犯罪案件量约占全市总量的四分之一,其中多是新型涉众型前沿犯罪,有些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均无先例可循,且社会危害性极大。”浦东新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逄政说。
逄政提出,接下来,浦东新区检察院将继续综合履行金融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引领区打造全球资源配置功能高地。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文章来源:法治日报、浦东检察
5年
6次 (优于88.53%的律师)
2次 (优于85.31%的律师)
20824分 (优于97.72%的律师)
1小时内
1529篇 (优于89.89%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