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平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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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汪X与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平生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1日 626人看过 举报

2020-09-01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汪X,女。
委托代理人**生,甘肃XX律师。
被告刘X,男。
原告汪X与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苏晓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X及其委托代理人**生、被告刘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X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相识。2001年8月举行结婚仪式。2002年1月11日,生育女儿刘X。同年6月5日在天水市麦积区甘泉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了解不深,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常发生矛盾。被告没有固定收入,无法承担家庭的生活开支,原告感到无法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2010年,原告带着女儿回娘家居住至今。原、被告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贵院。诉讼请求为:1.准予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所生女儿刘X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600元。
被告刘X辩称,我们的感情没有破裂,我坚决不离婚。我们夫妻共同生活十几年,感情很好。另外,我要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为了孩子能健康成长,我不同意离婚。我现在已经四十多岁了,为了这个家,我一直在努力工作。我也决不放弃孩子,我没有想着再婚,我能给予孩子一切。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1年8月15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2002年1月11日,生育女儿刘X。同年6月5日,原、被告在天水市麦积区甘泉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及家庭经济问题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2010年,为了家庭生活,原、被告共同到陕西省白河县开XX。2011年5月,被告又离开陕西省白河县到外打工。从2011年5月至今,被告每年都到陕西省白河县看望原告及孩子。并以现金、汇款等形式给孩子生活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送货单、销售发票、汇款凭条、刘X询问笔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均经庭审质证、与原件核对无误,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而离婚必须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法定条件。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婚姻基础、有无和好可能,能否继续生活等因素作出慎重判断。
本案中,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并自主结婚,其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共同生活十余年,且生育一个孩子,双方已建立起较牢固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后,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及家庭经济问题发生矛盾,但尚不足以认定已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双方相互谅解、相互信任,齐X协力经营家庭,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及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本院为双方提供一个重新和好、挽救家庭的机会。希望夫妻双方珍惜这个机会,认真反思影响夫妻感情的问题所在,多沟通多交流,努力挽救婚姻。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汪X要求与被告刘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汪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平生律师2005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6年取得律师资格并开始执业。现是甘肃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过刑事辩护、民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天水
  • 执业单位:甘肃鉴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20520********4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甘肃鉴远律师事务所
1620520********44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