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平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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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汪X与被告刘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平生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1日 2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汪X,女。
委托代理人**生,甘肃XX律师。
被告刘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X与被告刘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X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X负担。退回原告汪X预交案件受理费150元。
张平生律师2005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6年取得律师资格并开始执业。现是甘肃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过刑事辩护、民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天水
  • 执业单位:甘肃鉴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20520********4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