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婚前彩礼处理?
近段有一个咨询的案件,基本情况是:男方与女方经人介绍后结婚,男方为此支付彩礼十五万元,婚后男方的工资都在女方那里存放,婚后双方之间矛盾不断,主要是因为女方总是把钱都攥在自己的手里,同时对于男方的父母亲总是出言不逊,最近一次,因为男方的父亲生病住院急需用钱,但是女方只拿出几百块钱就再也不理睬男方的要求,男方因为父亲的病急需用钱,在女方一直不给钱的情况下,向周围朋友四邻筹款,因为此事,让男方对于这段婚姻彻底的感到了失望,因此,男方就想离婚,但是因为婚前的彩礼以及婚后财产都在女方的手中,所以男方就担心离婚后就会没有经济基础,生活将更加困难,并由此引发该咨询。
对于上述这位当事人的问题,在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有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在本案中,当事人因为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举债累累;所以是可以依据第三项的要求来主张彩礼的返还的,同时因为两人已经同意离婚,不论婚内财产在谁的控制之下,离婚时,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配,同时也要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决定财产可以少分或者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