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及股东出资中的10个法律风险
一、公务员可否投资入股?签订的代持协议效力如何?
1、公务员投资入股的合同有效,但可以由其管理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
2、如果公务员未被登记为工商登记的股东,则其也不得要求在工商登记中登记。
3、公务员一旦被登记为公司股东,就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不会应公务员身份有所差别。
4、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的主体是公务员,不包括国有企业的干部。
裁判观点:《公务员法》的规定,属于管理性禁止性规范,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建议:不能工商登记不等于没有股东资格,保留好确认股东资格的证据,如出资、分红、参与公司管理、参加公司股东会等。
法律规定:《公务员法》第53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二、被冒名登记的股东,是否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冒名登记行为人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判断冒名还是借名,最主要的法律特征是被冒名人对其名称被冒用是否知情。
以冒名股东进行抗辩的很多案件都因证据证明力不足,难以证明对被登记为冒名股东的行为毫不知情。
在认定股东是否被冒名,应综合考虑其是否有成为股东的动机、能力,是否实际出资、运营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分红等因素进行证明。
法律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8条
三、出资者能否对公司的分支机构投资入股?
企业法人的内设部门不具备法人资格,出资者向企业法人投资成立企业内设部门,该投资行为的性质应视为对企业法人的出资,其出资后仅能作为企业法人的出资对其所持有的股份主张相应的股份权益,其出资系企业法人财产不可分割的部分,不能认定是其个人财产。
四、公司成立前签订的合同由谁承担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3条
发起人 为设立公司 以自己名义 签合同 相对人请求发起人承担责任 支持
公司成立后 对合同确认 或 实际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请求公司承担责任 支持
建议:最好由合同相对人、发起人、公司三方签署补充协议,明确由公司代发起人享有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发起人 以设立中公司名义 签合同 公司成立后,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责任 支持
公司成立后 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名义 为自己利益 签合同 公司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 支持 但相对人善意的除外
对发起人而言,若由自己承担合同责任,则以自己名义签署合同;反之,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
五、股东是否可以用已设定抵押的财产出资?
不能。
原因:转让抵押财产仅涉及抵押人、受让人、抵押权人三方利益,而用抵押物出资设立公司,还需考虑到对公司债权人、公司其他股东等主体的利益保护,一旦抵押权人主张优先受偿,将会危及公司财产的完整性,从而有违公司资本确定原则。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未依法评估,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作价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法院应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担保法》第49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 抵押物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
建议:如果是不动产,直接到有关部门查询是否存在抵押登记,如果是动产,到工商部门查询是否存在抵押登(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即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没抵押登记,不代表没有抵押权)。建议公司及其他股东要求该出资股东处出具关于用于出资的实物未设定抵押权的承诺,以证明公司善意。
六、股东约定100年认缴出资,是否就可以高枕无忧?
1、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作为清算资产;
2、公司破产时,管理人应当要求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3、即使公司未有解散、破产情形,公司债权人要求股东在认缴出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裁判观点,部分法院对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4、公司债权人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的责任时一种补充赔偿责任,即只有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才可以要求股东赔偿。但从诉讼程序上,债权人提起公司债务清偿诉讼时,可以直接把未出资的股东与公司一起作为共同被告。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破产法》第35条
裁判观点:(1)债权人有权股东提前履行其出资义务,应具备法定条件,现用力公司未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程序,亦未资不抵债,故不行;(2)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源于股东间出资协议或章程约定,并通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向社会公示,已经向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不特定第三人宣告了出资期限,债权人也是在此预期下雨公司进行交易,债权人仅以自己对公司债权尚未获得清偿为由,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并不具备正当性喝合理性。
为逃避债务,恶意延长认缴期限的办法是否行得通?
星天公司股东通过修订章程的延迟缴纳出资时间,违反了公司法第5条规定的“诚实守信原则”,损害了债权人利益,该认缴出资的期限因公司偿债能力的变化,应视为到期。
七、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和其他股东该怎么办?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
(1)公司或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支持;
(2)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上述(1)、(2)的原告请求公司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支持;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
(4)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八、股东会决议约定股东退股,“退股”股东是否还要继续出资?
股东想要推出公司,仅以公司股东会决议终止合作关系的内部约定来对抗其法定的出资义务,不能得到支持,必须依法履行法定的减资程序或股权转让程序或公司解算清算程序,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九、如何认定抽逃出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法院应予支持:(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建议:对于债权人来说,当公司的债务不能得到清偿时,其可以书面申请执行法官调查该公司的工商档案和财务记录,当发现公司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债权人可以i起公司股东,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该股东已经将股权转让,该股东也不能免责,债权人还可以要求受让人来承担责任,即使公司已注销也不例外。
对于存在出资瑕疵即转让股权时,转让股东和受让股东应当提前作出安排,决定由谁对公司及债权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十、为股东出资提供过桥资金,是否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不仅公司的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之外的第三人也不得协助股东出资后又抽逃,否则就要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虽然实行认缴制,但在一些特定经营领域的公司还需实缴出资,在这些领域公司设立和验资过程中,实践中存在大两给股东提供过桥资金,方便其验资后又收回资金的行为。
2、虽然原则上,提供过桥资金方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明知款项用途是办理出资,否则不宜认定其与抽逃出资的股东构成共同侵权。——这种明知是可能被推定的,例如两公司之间如果存在比较明显的关联关系,法院就有可能推定其应知是代垫出资又协助出资,进而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