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向婚外第三者赠与钱款被配偶主张返还的案例非常多。只要证据充分得到法院支持也不难。但反过来,婚外第三者为了与男方双宿双飞,主动向男方原配支付300万,要求原配尽快放手,这算是“买”情人吧,会是什么结果呢?二人婚外情未能修成正果,女子还能要回这300万吗?一则真实的案例,看看法院怎么判。
基本案情:
何谋与陈姝是一对普通的夫妻。2018年,何谋去了百合的公司工作,在工作接触中,何谋与百合逐步建立了感情,两人都决定各自离婚组建新的家庭。
后,何谋提出离婚,陈姝表示离婚的话,何谋需要支付300万作为精神损害赔偿及孩子抚养费。百合知道后,联系陈姝协商,请求陈姝原谅,最后达成一致意见:百合分两次支付陈姝300万,陈姝同意与何谋离婚。陈姝收到第一笔款200万后的第三天就与何谋办理了离婚登记,两个月后,百合支付了第二笔款项100万。
后,何谋与百合生活在一起了,但两人的生活并没有想象中的甜蜜,二人不仅没有如约步入婚姻殿堂,甚至同聚不到两年就分手了。
百合不甘心人才两空,遂以为了促使何谋与陈姝离婚向陈姝转账300万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何谋及陈姝共同返还赠与的款项300万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诉讼过程中,何谋主动向百合出具《欠条》,载明因为与百合共同生活后性格不合且决定分开,何谋自愿于10年内向百合还清100万。(文章中的名字均系化名)
就是这么一个因婚外情引起的蹊跷离奇的案件,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两审法院作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
1、一审法院认为:
百合支付300万的主要目的是百合为与何谋重新组建家庭及为此解决何谋与离婚事宜中关于小孩抚养及被告陈姝今后的生活经济等问题,认定该款属于赠与,该赠与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故而判决何谋、陈姝返还300万。
2、二审法院认为:
结合百合与陈姝的聊天记录“我没脸求你原谅”、“不请求你原谅我们,只请求你让他能见孩子。200万的代价也是我诚心的赎罪”、“钱不是万能的,我只是真诚希望再付50万,请求你对我们所犯的错误原谅一点。给他探视权”、““三百万是我真心的赎罪”“求你”,百合与何谋的聊天记录“200万我愿意为你和孩子付!这是代价!为了我们余生的幸福!”、“我为我们的相爱相守,偿付给她们200万的代价,你为何还不释然?”“你答应我周一上午不管她是否改变决定都去办,可以吗?”“我周一看不到离婚证!我的命会有人来找你的!欺人太甚了!!!”百合与何谋的《离婚协议》中“离婚后男方自愿补偿女方人民币100万元整”“女儿归女方监护抚养,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孩子抚养费人民币200万元整”等内容看,百合明确具有代何谋与陈姝商谈离婚补偿、子女探视权对应价款、督促何谋尽快下定决心与陈姝离婚以实现百合某与何谋共同生活等意图。百合现有证据均无法证明其明确具有向陈姝赠与的意思表示,即二审法院认定是代为支付性质,不能返还。百合可基于其与何谋之间的法律关系另寻救济。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百合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裁判要旨:
百合给付案涉款项300万的动机在于促成何谋与陈姝尽早离婚,“进行了一次金钱和感情的交换”“这种赠与违背了社会良好价值观、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但其基于该给付动机完成给付后主张无效之返还,更是有违公序良俗,悖于诚信,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故参酌“因不法原因所为之给付不得请求返还”法理,百合因悖于善良风俗向陈姝支付款项,给付目的达成后,又据此主张给付无效返还,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的判决还是让人心悦诚服的,已然达到目的就不能回到当初。两人的婚外情纠葛和经济纠纷,法院也给了原告百合另行解决的机会,当然重点是没让男方何谋渔翁得利。作为离婚律师,我们见识了各种类型的婚外情,这种感情的生命周期十分短暂,当激情褪去只会留下更多一地鸡毛。女生们,如果我们自己没有学会游泳,换个泳池依然一样。经营婚姻,有时比选择婚姻更重要。
从前的日色变得慢
车,马
邮件都慢,一生只够爱一个人
从前的锁也好看,钥匙精美有样子
你锁了,人家就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