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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隐瞒了身患艾滋病,我可以撤销婚姻吗?

发布者:李慧萍律师|时间:2023年07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439人看过

分享语已经登记结婚了结婚证还能作废么?什么样的婚姻可以撤销?又该如何撤销婚姻?一文带你了解撤销婚姻相关的知识点。

 



 

近期,上海市松江法院首例适用民法典撤销婚姻案件,判决了。让我们先看看案件情况:

案情简介:

王某(女)与李某(男)认识不久后开始热恋20185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未生育子女

2021年,李某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入狱,但更让王某无法接受的是,狱警告知要替李某准备抗艾滋病药物,王某才得知李某早在2011年就已被确认患有艾滋。两人认识后,李某一直未告知过王某。婚后,李某吃药时也只表示患有肝病需要服药。后,王某以李某对自身患有重大疾病恶意隐瞒,使自己作出错误的结婚意思表示,遭受身心重创,婚姻无法继续为由,将李某诉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婚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艾滋病不属于直接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但根据《民法典》新规,婚姻关系一方对于患有这类可能对婚姻生活有重大影响的重大疾病,仍然负有婚前告知义务,不告知的,无过错方可要求撤销婚姻。被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已履行该义务,原告婚前对此知情,并作出结婚意思表示。双方虽然缔结婚姻在民法典实施前,但从保护无过错方的角度出发,法院进行了有利溯及,适用民法典新规审理。现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要求撤销婚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撤销王某与李某的婚姻

目前判决已生效。

 

通过以上这个案例,你是不是也有以下疑问:什么样的婚姻可以撤销?一方应该怎么撤销婚姻?撤销有什么后果?撤销婚姻应注意什么?一文带你了解撤销婚姻相关的知识点。

 

何为撤销婚姻中的“重大疾病”

关于何为重大疾病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母婴保健法》8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检查: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第一条第二款前述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进一步进行了明确

1)严重遗传性疾病

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

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

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实践中,一般包括如尿毒症、双向情感障碍、严重的郁抑症、先天性生殖系统疾病(不能生育)等等。

综合来说,法院判断是否属于可撤销婚姻中的“重大疾病”,一般都是比照上述疾病的标准予以认定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若知晓自身患有上述疾病,无论发病程度是否严重,一般均视为重大疾病,患病一方均应在结婚登记前将患病信息告知另一方。

 

二、实践中,法院审查是否属于可撤销婚姻的重点考量因素

综合来说,法院认定重大疾病足以撤销婚姻,具体体现在几个方面:

1、所患疾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

实践中,法院认定“重大疾病”,一方面考量的是该疾病是否足以影响婚姻另一方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另一方面,法院还会审查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家庭生活的实际状况及婚后生活的紧密度。一般都是从严把握认定标准。

2“重大疾病”的患病时间?

患病时间限于结婚登记前,且患病一方在结婚登记前就知晓患病的事实,比如进行过医学诊断或诊疗救治。

若婚姻一方虽患有重大疾病但婚前并不知晓已患病事实,也就无从在结婚登记前告知婚姻另一方,无隐瞒的故意,另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请求撤销婚姻。

3、患病一方是否在结婚登记前已经如实告知另一方患病情况?

如果患病一方已经在结婚登记前将自己患病的事实如实告知婚姻另一方,另一方仍自愿与其结婚的,则不再享有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需要注意的是,患病一方虽然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患病事实,但隐瞒或未如实告知所患疾病发展程度的,仍视为患病一方仍未如实告知,婚姻另一方依旧有权申请撤销婚姻。

4、请求撤销婚姻的时间是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限制期一年?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如果超过一年才请求撤销婚姻的,将被视为对婚姻关系的认可,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撤销婚姻

需要注意的时,有的患病一方在婚后可能已经有明显的症状,按照一般人认知可以推断其可能患有重大疾病的,则婚姻另一方可能被推定为应当知道

 

三、撤销婚姻的后果

《民法典》第1054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了婚姻被撤销的后果,总结下来就是:

(1)被撤销的婚姻自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即视为双方均未结过婚。

(2)婚姻双方同居期间的所得的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照共同共有处理)。

(3)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4)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5)法院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手寄送当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四、撤销婚姻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1、有权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

只能是未被如实告知患病情况的婚姻一方当事人本人。患病一方及该方的近亲属、被隐瞒的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均不能申请撤销婚姻。

明知患有重大疾病却未如实告知婚姻另一方,本质上属于欺诈行为,主要侵害的是婚姻另一方的知情权,是否撤销婚姻,取决于另一方的意愿。

2、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

婚姻当事人一方以另一方当事人结婚登记前患有重大疾病且婚前未如实告知为由,依据《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请求撤销双方婚姻关系的,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

目前法律并未授权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当事人的婚姻,因此,婚姻登记机关无权撤销婚姻。

3、被告只能是婚姻当事人中的隐瞒疾病的一方

被隐瞒一方当事人起诉,请求撤销婚姻时,只能以隐瞒疾病一方为被告,不能以婚姻登记机关为被告。简单来说,婚姻一方要撤销的是与婚姻另一方的婚姻关系,不是撤销与民政局的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也不是医学鉴定机构,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双方的疾病情况,过于苛刻。

 

因此,对于即将结婚的恋人,建议双方都做好婚前身体检查,充分了解对方的身体状况,避免因此发生纠纷;如发现对方有重大疾病,建议做好取证工作。

有时候,身患疾病不是婚姻关系的终结者,但隐瞒欺骗一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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