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的异议,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法律程序。执行异议作为一项重要的救济制度,不仅影响执行的效率和质量,同时与当事人或案外人权利的保护和实现密切相关。下面两起案例,同样是对法院的查封行为提出了异议,但结果却完全不同。
案例一
案情回顾:
2014年,王某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预定协议》,预定了A公司开发的某庄园405号房屋一套。王某主张在A公司工作的朋友赵某欠付其借款,故赵某代为支付全部购房款后,王某实际入住使用房屋。2016年,B公司起诉A公司拖欠建设工程款,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B公司所欠工程款,并查封了包括该405号房屋在内的5套房屋。2020年,法院欲拍卖涉案房屋,王某提出执行异议。
法院认为:
王某虽然提供了接收房屋以及办理物业、供暖等手续的证据,但是其朋友赵某下落不明,无法查证是否实际向A公司支付了购房款,而且亦无证据证明其催促过A公司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积极主张过权利。最终法院裁定驳回王某异议申请。
案例二
案情回顾:
2016年,朱某与C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C公司开发的某小区103号房屋一套,朱某依约支付全部房款。C公司向朱某出具了购房发票并将房屋交付朱某实际入住使用。2018年,D公司与C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C公司给付D公司所欠钢材货款及违约金。2019年,D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查封C公司名下包含该103号房屋在内的12套房屋。对此,案外人朱某提出执行异议。
法院认为:
朱某提供了其购买房屋时银行转账记录、购房发票、房屋交接单等证据,证实其支付了购房款并实际使用房屋,因房屋查封未能办理过户手续。最终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法官提示:
购买房屋时,要谨慎交易,签订正式规范的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合同,及时支付房款、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要提高证据意识,留存交易凭证,如因卖房人原因导致房屋被法院查封时,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的权利。在交易之前,购房者要核对交易房屋的权属状况,如存在查封、异议登记,则需谨慎购买;如存在抵押登记,应监督卖房人尽快完成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并在合同上明确办理手续的时间及逾期不办理的违约责任,避免交易风险。
小两口购买房产,双方父母往往会出资。一旦双方离婚,房屋分割时就会涉及到父母为子女出资的性质认定。如出资时缺乏明确的意思表示,则需根据房屋产权登记情况、出资来源、贷款情况等综合研判。
案情回顾:
高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7年协议离婚。后高某提起诉讼,要求分割离婚时尚未分割的房屋。张某辩称,该房屋是由其父的旧房拆迁置换而来,现登记在张某名下,由张某实际使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诉争房屋虽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系张某之父的拆迁安置房,款项来源系旧房补偿款及部分借款,且登记在张某名下,应当视为张某之父对张某个人的赠与,高某要求分割该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