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两口购买房产,双方父母往往会出资。一旦双方离婚,房屋分割时就会涉及到父母为子女出资的性质认定。如出资时缺乏明确的意思表示,则需根据房屋产权登记情况、出资来源、贷款情况等综合研判。
案情回顾:
高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7年协议离婚。后高某提起诉讼,要求分割离婚时尚未分割的房屋。张某辩称,该房屋是由其父的旧房拆迁置换而来,现登记在张某名下,由张某实际使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诉争房屋虽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系张某之父的拆迁安置房,款项来源系旧房补偿款及部分借款,且登记在张某名下,应当视为张某之父对张某个人的赠与,高某要求分割该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