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某在网上购买了彩色打印机等设备,并下载程序、购买专用纸张,用以伪造面值50元的人民币并使用。但由于甲某技术不成熟,其伪造出的“人民币”,均为没有水印头像、没有金属线的“半成品”,甲某在进一步升级技术过程中,经人举报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其伪造的人民币“半成品”尚处于待进一步等待加工状态,且均没有流入市场。
讨论关键词:
犯罪未遂、行为犯、结果犯、加工程序
争议观点:
一、伪造货币罪属于“行为犯”、“行为金融犯罪”,一旦实施了伪造货币行为就侵犯了货币管理制度,犯罪就已经既遂,而不需要具体伪造出完整的货币。故不存在伪造出“半成品”构成犯罪未遂的问题。
二、伪造货币行为是一个动态的复杂过程,只有当行为进行到一定程度时,其危险性也达到相当程度,才能宣告犯罪既遂。
三、伪造货币罪存在未遂形态,区分标准为“进入流通领域”,即:行为人伪造的货币未进入流入领域的,认定为犯罪未遂。
四、伪造货币罪存在未遂形态,区分标准为“主要程序说”,即:行为人未完成伪造货币的主要程序的,认定为犯罪未遂。
五、伪造货币罪存在未遂形态,区分标准为“伪造程度说”,即:行为人伪造出的货币,明显区别于真币的,认定为犯罪未遂。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理论多认为伪造货币罪属于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不需要实际伪造出完整的货币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而主要是按照行为人实施行为的程度来判断是否犯罪既遂。而伪造货币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的动态过程,不好区分具体哪一个工序完成代表行为完成。对犯罪即未遂的认定,应当综合以上三种观点综合判断。故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对即未完成全部工序,伪造出的“半成品”也明显区别于真币且未进入流通领域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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