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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龙港市律师:离婚后再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陈莉莉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7次举报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后再产生的债务是属于个人债务,由债务人个人偿还,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来源:华律网

陈莉莉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承办了大量民商事案件,系龙港市法律援助中心签约律师,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特别擅长婚姻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温州
  • 执业单位:浙江思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320********4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