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洪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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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河北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周洪志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9日|分类:新闻侵权 |1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河北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西民初字第01669-1号原告A,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XX公司,,,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素粉,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河北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A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A代理审判员B代理审判员C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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