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晶晶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16日 11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被告人徐某,男,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现住息县。
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3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息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次日被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经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息县公安局逮捕。
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一部刑诉(2020)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7月2日夜里,被告人徐某在息县路口乡王大塘村王某家中,通过编造虚假工程合同的手段,骗取王某、汪某夫妇40000元。
案发前,被告人徐某退还王某夫妇23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1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合同协议书、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证明,协议书等;被害人王某、汪某的陈述;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
案发后,徐某亲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损失17000元,被害人对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在审理阶段,徐某亲属代为预交罚金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170000,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息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
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亲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法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