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5死5伤!宝马车主报复社会,故意冲撞人群……官方最新通报!
转载自华律网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
通报大连“5·22”案件有关情况
2021年5月22日
中山区五惠路与友好街路口
发生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5月22日11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男,1989年出生,理发师)驾驶辽B63NE6黑色轿车沿中山区五惠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劳动公园北门人行过道斑马线处,将多名行人撞倒后,继续行驶至五惠路与解放路交会处追尾一辆厢式货车,随后弃车逃逸。13时许,刘某被警方抓获。
截至目前,该案造成5人死亡,5人受伤。其中4人当场死亡,3人被120送医抢救,1人抢救无效死亡,后有3人自行到医院治疗,现伤者情况稳定,正在进一步治疗中。
侦查认定事实
“5·22”案件发生后,公安部,辽宁省委、省政府,大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公安局立即成立专案组,经现场勘查、调查走访、检验鉴定、固定证据等工作,现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5月22日,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投资失败无法接受,失去生活信心,遂产生报复社会心理。11时40分许,刘某驾车沿唐山街行驶至五惠路路口时,在等候绿灯指示后突然在7秒钟内将所驾车辆车速从0时速加速至108公里/小时(该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并冲闯红灯,以驾车冲撞路人的极端方式实施犯罪,造成5死5伤。
经检验鉴定,排除犯罪嫌疑人刘某酒驾、毒驾、服用精神类药物和精神病史嫌疑,其作案时头脑清楚、思路清晰,选择作案地点、目标明确。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律师分析
刘某涉嫌什么罪名?故意杀人,交通肇事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王绍涛律师:如果公安机关的案情通报是事实或者说案情就是公安机关通报的情况。那么我认为毫无疑问,而且应该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就是嫌疑人应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情通报上,刘某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报复社会。如果他是出于报复社会这样的主观目的,那么首先就排除了过失犯罪。交通肇事主观上一定是一种过失状态,要么是过于自信,要么是疏忽大意。但是根据案情通报,他是为了报复社会,也就是说他是故意的。
为什么我说嫌疑人涉嫌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其实,这两者后果可能都是一样的,都造成了死亡的结果发生。关键问题在于故意杀人罪,一般情况针对的是特定的人,例如他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杀死张三或者李四。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受害方或者加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可能是男,可能是女,可能是张三,可能是李四,可能是王二麻子,完全是不特定的。
从本案的案情通报看,他通过轿车撞人的方式报复社会,死于他轮胎之下的被害人究竟是谁?实际上完全是不特定的。
正因如此,这个案件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不可能是故意杀人罪、故意致人死亡罪或者是交通肇事罪。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幅度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本案如果最后通过侦查活动、公诉机关的指控,警方的通报完全是事实的话,犯罪嫌疑人完全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因为,它的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已经造成了五死五伤的后果,给社会造成的恐慌以及社会危害性非常大。警方通报后网友的留言,其实已经表达出了民愤极大。
如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嫌疑人又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一般考虑的可能是死刑。像本案这种情况,如果没有其他情况的发生,比如是精神病人,或者有其他足以影响到量刑的特别情节的话,一般情况应该考虑死刑。
来源:广州普法、人民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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