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操作!男子欠好友300多万说没钱,转头就以100元价格把房“卖给”父亲......
转载自华律网
借钱时是朋友
还钱时是敌人
男子欠好友300多万
以没钱为借口迟迟不还
一个操作
让借钱的好友彻底心凉
案情回顾
刘源(化名)与魏鹏(化名)关系紧密,是高中同学关系,也是多年好友。大学毕业以后二人一起在北京开公司,魏鹏在公司担任总经理,刘源是该公司股东。
2012年2月至2013年11月,魏鹏向好友刘源先后借款290万元,借款期限到期,好友催要未果后将魏鹏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年法院判决魏鹏向刘源偿还本金290万元及利息。
2014年4月2日,北京某公司从刘源处借款50万元,约定利息2%,魏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期限到后,刘源又一次向魏鹏催要未果后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法院作出判决判令魏鹏偿还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刘源依据生效的判决申请执行,但没查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但是
查到了魏鹏名下一处
坐落于许昌的155平方米的房产
刘源代理律师表示,刘源前往许昌了解到,魏鹏竟将涉案房屋于2019年6月以100元价格转让给第三人魏鹏父亲。
刘源代理律师表示,房屋所有权虽然一直登记在魏鹏名下,但是第三人魏鹏父亲对魏、刘二人债务关系一直是明知的,期间多次联系刘源沟通还款事宜,希望不要走诉讼程序。
然而魏鹏父亲之后又配合魏鹏将房产转移至自己个人名下,双方之间属于虚假的房屋买卖,其目的在于转移财产、规避债务。刘源认为该行为侵犯了自己作为债权人的权益,故将魏鹏及其父亲告到北京丰台法院,申请撤销该房屋的转让行为。
第三人魏鹏父亲称涉案房屋是其出资购买,但并未提供其出资购买的交易凭证。即便第三人是出资人,但基于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由第三人出资将房屋所有权放在魏鹏名下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赠与。
刘源对魏鹏享有的债权成立时间是在2019年6月被告转移房产所有权之前,刘源的债权一直没有清偿,债务人与第三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不合理价格转让房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
魏鹏和其父亲代理律师则指出,2019年6月份,魏鹏回许昌办理房产转移的相关事宜,刘源负责接送,他应是知晓该房屋的实际情况,办理过户的所有手续时间。所以刘源的撤销权超过一年期限,不应再提起法律诉讼。
网友热议
网友们议论纷纷,
对这种欠债不还的
“老赖”行为嗤之以鼻:
也有网友表示:
这房子是欠债人父母出资的,
有记录就行......
▼
律师说法
将房子以100块钱的价格卖给老爸,显然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一旦得到法院的认可,房屋买卖的行为自始无效。
当然,行使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另外,不管债权人是否知情,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法律延伸
要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必须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二)债务人行使了危害债权的行为使其财产减少;
(三)债务人行使该危害行为后导致剩余财产不能清偿债务;
(四)若债务人的行为系有偿行为,需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
知止常足,终身不辱。
人心难满,欲壑难填。
这笔钱数目不小,相信刘源当初借钱是看在双方多年深厚的情谊才出借的,而当事人为了规避债务选择背信弃义的侥幸之举,实属令人寒心。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对于欠钱不还的“老赖”,还需出台更严厉的惩治制度。
▌来源:北青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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