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相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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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贩卖毒品“饮料”,获刑!

发布者:韩相珍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8日|分类:毒品犯罪 |403人看过


案情简介:2021年4月间,陈某智从上家陈某林(另案处理)处购买大量毒品饮料,花言巧语将其包装成一种新型饮品,并称该饮品有大力提神奇效,喝完后人飘飘欲仙,并保证绝不上瘾,且一般无法被查验出,以此向他人推销售卖。应陈某林要求,陈某智以其本人身份申领电话卡,利用该电话号码开设支付宝账户和微信账户,并将上述电话卡及账户交予陈某林使用。两个月内,陈某林利用上述支付宝账户收取下家支付的毒资1.36万元,并转至陈某智的银行卡,由陈某智持卡到银行取现。某次交易中,因买方无法当场面交,陈某智遂将其购买的饮品交给美团跑腿骑手送至指定地点,却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检测,该饮品实为含γ-羟基丁酸的毒品饮料。随后,公安人员在陈某智租住的地方查获该毒品饮料实物615支共147.35千克,以及含咖啡因的毒品实物93包共2.86千克。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智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智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八千元。陈某智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γ-羟基丁酸对中枢神经系统有强烈的抑制作用,目前是我国规定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属于合成毒品。因无色无味并会导致智时性记忆丧失、恶心、呕吐等症状,而被犯罪分子用作麻醉药品或迷奸药物。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毒品对个人、对家庭、对社会的危害性,提高辨别、抵御毒品的能力,谨防堕入毒品深渊。

在本案中,陈某智将本人的电话卡及微信、支付宝账户提供给其他毒贩使用,并帮助将毒资提现,属于毒品犯罪的洗钱行为。从司法实务来看,一些人员出于“逐利动机”,被毒品犯罪分子许诺的蝇头小利所吸引,或被毒品犯罪分子所蒙骗,而出借自己的电话卡、微信账户或银行卡,为毒贩提供接收、转移毒资的帮助,使得毒品交易隐蔽进行。在此,告诫广大群众,千万保护好个人信息,莫随意外借自己的电话卡、微信账户或银行卡等实名媒介,切莫因贪一时小利而陷入牢狱之灾!

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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