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李某从事装修工作,一日途经一住户门前时发现房门钥匙未拔遂顺手将钥匙拿走。后李某伺机拿此钥匙,凌晨入该户盗窃丝袜一双,碰巧被返回家中的户主发现。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案发后被检察院以涉嫌犯盗窃罪提起公诉。
河南省内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当庭认罪认罚等情节,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等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2000 元。
以案说法:入户盗窃相对普通盗窃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不仅在侵害受害人财产权的同时还侵害了其家庭安宁,并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形成了严重威胁。刑法修正案对于“入户盗窃”并没有数额较大或犯罪次数的要求,即行为人一经成功入户并进行盗窃就应当视为犯罪既遂,而是否取得财物仅仅应视为量刑情节。本案中李某入户盗窃的丝袜虽然案值不大但依法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来源:内乡县法院、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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