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相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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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发布者:韩相珍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2日|分类:刑事辩护 |667人看过


(一)生产、销售假药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但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药品或者销售上述药品,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或者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生产、进口、销售药品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三年至十年:

1.属“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1)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4)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属“其他严重情节”的:(1)引发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2)生产、销售、提供假药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3)生产、销售、提供假药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并有《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4)根据生产、销售、提供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或者致人死亡的,刑期十年以上、无期或死刑:

1.致人重度残疾以上的;

2.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10人以上轻伤的;

5.引发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6.生产、销售、提供假药金额50万元以上的;

7.生产、销售、提供假药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并有《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8.根据生产、销售、提供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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