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头息”是指出借人在向借款人出借款项时,预先在其出借的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期内全部或部分利息的行为。即借款人在尚未开始使用资金时,就要预先支付利息,借款人不能获得借款的全部金额。
这种做法一方面加重了借款人的资金成本,显失公平,另外,预先扣利息属于变相提高了贷款利息,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我国《民法典》针对此类行为做出了否定性评价,明确规定了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司法实践中,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后,仍主张按借款凭证记载的本金偿还借款及利息的,法院将以实际出借金额计算本金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