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恋人之间为了培养感情而送礼物或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520”红包、节日礼物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法律上不支持返还。
实践中,对恋爱期间男女基于结婚目的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法院通常会结合案情况,考虑双方的收入情况、相处时间长短、双方平时的经济往来等情况。综合判断赠与的财物是否应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