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韩相珍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11日 7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03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于2018年6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X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某。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于2018年6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韩相珍,广东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诉刑诉[2018]1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卢x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卢X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未经主管部门审批,雇佣被告人卢X,在广州市荔湾区XX档口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2018年6月21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荔湾区XX档扣抓获被告人王X、卢X,现场缴获疑似象牙制品308件(经鉴定,其中138件是哺乳纲长鼻目象科现代象牙制品,净重2147克),后在被告人王X的住处缴获象牙制品1件(经鉴定是哺乳纲长鼻目象科现代象牙制品,净重1570克)。上述现代象牙制品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经统计,价值总计人民币154876.239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王X、卢X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X、卢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没有意见,并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发表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2、涉案象牙制品数量不大,大部分为仿制品,且大部分并未出售,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王X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请求法院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5、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愿意认罪认罚,接受法律的制裁,应对其从轻处罚;6、被告人家庭困难,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卢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没有意见。
被告人卢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没有意见,发表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卢X的犯罪数额应减去王X家中象牙制品的数额;2、卢X 是员工,系从犯;3、象牙制品未销售,为犯罪未遂;4、象牙的进货销售均由老板决定、完成,且象牙制品是作为销售配件;5、卢X其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较小;6、被告人认罪认罚,愿意接受法律制裁;7、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悔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卢X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9月,被告人王X在广州市荔湾区康XX档经营,并雇佣被告人卢X在店里负责销售工作。2017年年底,被告人王X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在其店内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并由被告人卢X负责销售。2018年6月21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被告人王X、卢X,并现场缴获疑似象牙制品308件。经鉴定,其中138件为哺乳纲长鼻目象科现代象牙制品,净重2147克,价值共计人民币89459.049元。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王X家中缴获疑似象牙制品1件,经鉴定,为乳纲长鼻目象科现代象牙制品,净重1570克,价值共计人民币65417.19元。上述现代象牙制品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
上述事实,有缴获的象牙制品,作案工具苹果手机,现场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租赁合同、商铺转让协议书,广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处发票签收表、宣传栏宣传资料,通话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广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出具的野生动物制品价值计算说明,鉴定报告,证人麦某、王某、谢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王X、卢X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卢X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卢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X未参与在被告人王X住处缴获的象牙制品的收购行为,且该象牙制品也未放在店铺中进行销售,故被告人卢X不对上述象牙制品承担责任,辩护人上述方面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涉案的野生动物制品尚未销售即被公安机关缴获,被告人王X、卢X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卢X受被告人王X雇佣从事销售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X、卢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卢X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缴获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作案工具苹果6S手机(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XX
人民陪审员 XX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