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判决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案件,法院应当受理。
案情简介:
2002年,吉某与拉某登记结婚。半年后,拉某以回娘家为由下落不明。2008年,吉某起诉离婚。
裁判观点:
1、依《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都无法送达的,可以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2、本案中,吉某与拉某依法登记结婚,其婚烟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拉某不珍惜夫妻感情,离家出走,长期不归,未尽到一个妻子应尽的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判决准予吉某与拉某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