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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婚前房产共有的,离婚时无权再撤销

作者:魏爱芳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68次举报


婚烟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婚前房产约定为双方共同共有的约定属附随身份的财产法律行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案情简介:

2012年,张某将婚前个人购买、婚后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产与妻子马某协议约定为共同共有。2014年,马某诉请离婚并主张前述房屋50%份额。张某称系婚内赠与,未办过户前有权撤销。

裁判观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前述司法解释第6条主旨是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可以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相对于《物权法》及《合同法》相关规定,《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签订协议,将一方婚前房产约定为双方共同共有,虽未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但该财产处分行为系夫妻财产约定,属附随身份的财产法律行为,应优先适用《婚烟法》第19条规定,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本案中,双方在婚烟关系存续期间对房产作出了约定。按照约定,该房产应为双方共同共有财产。判决诉争房屋归张某所有并对马某折价补偿。

相关法条:

婚烟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婚前房产约定为双方共同共有的约定属附随身份的财产法律行为,应优先适用《婚烟法》第19条规定,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


魏爱芳律师、心理咨询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具有法学和工学双学士学位,现执业于河南益唐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作人之一。魏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益唐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320********4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