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张某(男)花费70万元以一次性支付方式在县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8年12月,张某经人介绍与李某相识,并于2019年1月订婚。订婚前双方约定,张某需向李某支付彩礼28.8万元,并在房产证上加上李某的名字。在向李某支付了28.8万元彩礼后,双方于2019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后第二天,张某依约定与李某去登记机关将房产证加上了李某的名字。2019年7月,因感情不和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并分割房屋,张某辩称该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张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房产证加上李某名字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同意加上李某的名字,应视为对李某的赠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现李某已经办理完登记手续,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且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李某作为房屋的共有人已经经登记确认,故该房产属于张某和李某夫妻共同财产。第二种观点认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视情况而定。本案张某婚前购买的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余道治,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张某(男)花费70万元以一次性支付方式在县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8年12月,张某经人介绍与李某相识,并于2019年1月订婚。订婚前双方约定,张某需向李某支付彩礼28.8万元,并在房产证上加上李某的名字。在向李某支付了28.8万元彩礼后,双方于2019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后第二天,张某依约定与李某去登记机关将房产证加上了李某的名字。2019年7月,因感情不和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并分割房屋,张某辩称该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张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房产证加上李某名字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同意加上李某的名字,应视为对李某的赠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现李某已经办理完登记手续,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且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李某作为房屋的共有人已经经登记确认,故该房产属于张某和李某夫妻共同财产。第二种观点认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视情况而定。本案张某婚前购买的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余道治,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