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闫某某于2016年7月12日注册登记“x百货商行”,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在2018年10月15日原告注销此企业登记。2017年12月27日被告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人举报,反映原告销售x白酒相关问题的,被告经过调查认为,原告单位在购进x白酒的时候,未按照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书和相关证明文件,涉案货值金额是20,700.00元,违法行为处罚裁量阶次为严重。
2018年11月29日,被告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六百元(600元);3、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x白酒1瓶(生产日期20170216);4、并处违法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x白酒货值金额二万零七百元整(20,700元)的七倍罚款计十四万四千九百元整(144,900.00元)。罚没款合计十四万五千五百元(145,500元)。
二.原告观点
2018年11月29日,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原告x市x百货商行(闫某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x白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户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作出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认为原告销售的x白酒虽然不是x公司生产,但是并不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没有危害公众,也没有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被告观点
原告销售的x白酒,经过送检检验得出结论,送检样品酒及标识、标签不是原白酒公司生产,认定标签为虚假标签,该白酒与其标签内容不符。
四.被告证据
李某某询问笔录1份;暂收条2份、说明、情况说明、婚宴用酒手写条、喜宴定金收到条各1份; x市x百货商行记账账页复印件1份;李某某提供的白酒、庄某某认定照片3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查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送达回证各1份;闫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对闫某某询问调查笔录、对庄某某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x市x百货商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各1份。
付款凭证1份;检品抽样相关手续、检验报告书、送达回证等材料;x公司鉴定证明书4份及营业执照等材料;证据五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审批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各1份、执法证4份。
五.庭审意见
食品应当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标签标注明示要求。虽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一定有危害,但一定侵犯了消费者对产品明示标准、标签标注明示要求真实情况的知情权。原告对于被告查处的违法事实及执法程序均没异议,即购进x白酒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书和相关证明文件,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x白酒,故被告处罚,并无不当。
据此原告认为被告无权对原告作出处罚行为,作出的处罚行为违法,应予撤销,原告销售的x白酒虽然不是x公司生产,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没有危害公众或者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诉讼理由及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三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闫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