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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综合拆迁的损害程度和其他人的比较正义,进行行政赔偿

发布者: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7日|分类:拆迁安置 |457人看过

摘要原告于某某在xxx路西段拥有合法住宅一套,因原告于某某与被告x区政府未就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达成一致协议,被告x区政府对原告于某某的房屋进行了拆除。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于201999日作出的涉案国家赔偿决定书,赔偿项目和标准不当,综合原告房屋性质、土地性质及被告拆除行为情节轻重及造成的损害程度,兼顾其他被征收户的比较正义进行赔偿。本文取材于司法裁判案例。

关键词合法住宅补偿安置,征收拆迁,行政赔偿行政诉讼

基本案情

原告于某某在xxx路西段拥有合法住宅一套。2015612日,x区政府作出《关于x街旧城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的决定》,并依法发布了房屋征收公告,原告于某某的房屋位于被征收的范围之内。因原告于某某与被告x区政府未就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达成一致协议。201898日,被告x区政府委托x街旧城改造指挥部对原告于某某的房屋进行了拆除。

本院生效行政判决已确认,被告x区政府于201898日对原告于某某房屋的拆除行为违法。原告于2019715日请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90.275万元。被告根据x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房屋进行的价值评估价为334488元,于201999日作出xxx区人民政府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原告的房屋及装饰装修费用334488元,对原告其他申请事项不予赔偿。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赔偿诉讼。

二.原告观点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赔偿决定违法,依法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原告实际财产损失共计1902750元。被告应当依据该生效行政判决书及上述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被告观点

原告的房屋依法经x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并出具了《房地产估价报告书》,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确定房屋价值为334488元。故被告依据该评估报告作出的赔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事实上案涉房屋内固定的装修装饰为房屋的一部分,其房屋进行市场交易的价格,包括房屋内装修装饰的价值。因此,原告在获得以房屋市场价赔偿的情况下,再行主张的装修装饰属于重复赔偿,于法无据。

国家赔偿的为直接损失。但原告的房屋已取得了货币赔偿,为此,原告主张的临时安置费并没有实际发生,其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同时,案涉房屋内不存在原告所主张的物品,且提供的照片等与事实不符,不能证实存在物品损失,更没有产生物品搬迁的实际费用,故原告主张的物品损失及搬迁费也于事实无据。

案涉房屋拆除发生在征收签约奖励期限之后,原告获得奖励的权利在房屋拆除前已经失去,故原告主张的奖励不是必然可得的财产利益损失,其主张不属于直接损失。同时,其他财产损失与本案房屋的拆除在法律上没有因果关系,且该费用已包含在房屋的价值中,故原告的该项主张于法无据。

案涉房屋区域已被列入旧城改造项目,且政府依法进行了征收。被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未与原告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拆除原告房屋,该拆除行为程序虽有不当,但被告已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对原告予以补偿或赔偿等。

四.房屋损失计算

原告于某某在庭审辩论中称赔偿时间节点应是侵权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交易价格,赔偿不应当低于就近市场价格,本院从最大限度保护于某某合法权益考量,按照被告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的日期,也即2019115日这一时段的新建商品住宅均价作为基准。2019年第一季度x区新建商品住宅均价为6111/㎡,因此,原告于某某房屋损失折算为602789.04元(98.64x6111/㎡),依法由x区政府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上述新建商品房价格中已经包含了新建商品房所占用国有出让土地的使用权价值,而于某某的房屋系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在计算涉案被拆除房屋的货币赔偿金时,本应当扣除国有土地出让金,但考虑到涉案房屋所在整栋楼房所占用的国有土地并未进行土地分割,无法确认涉案房屋占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同时,从最大限度保护于某某合法权益考量,于某某作为被征收人,对涉案房屋被违法拆除并无任何过错,国有土地出让金不再扣除。

五.其他损失计算

1.装饰装修及室内物品损失:原告主张装饰装修损失328000元,及室内物品损失507100元,考虑到涉案房屋所在区域的征收工作于2015年已经开始,而拆除行为发生在2018年,在这一期限内,原告对涉案房屋内物品没有进行任何搬离不符常理,结合被告x区政府提供的房屋拆除前的录像资料,显示涉案房屋室内物品已经基本搬空,但从该录像中能看到原告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基本状况,酌定赔偿80000元。

2.搬迁费:原告房屋被拆除后,因搬迁另择住处,必然会产生合理费用,该部分损失被告应予赔偿。赔偿数额参照《xxx街旧城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中货币补偿的,每户给予搬迁补助费1000元的规定,由被告x区政府予以赔偿。

3.临时安置费:被告系违法拆除原告房屋,且没有为其提供周转用房,至今未对原告进行货币补偿,原告无论租房还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居住问题,都会产生一定损失,对此,被告应予赔偿,具体赔偿数额参照《xxx街旧城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临时安置补助费前36个月每户每月600元,依法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4.搬迁奖励:为体现对政府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和对被侵权人的关爱与体恤,参照《xxx街旧城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中最高20000元的标准,由被告x区政府予以赔偿。

六.庭审意见

被告有作出涉案国家赔偿决定书的权利。但被告于201999日作出的涉案国家赔偿决定书,赔偿项目和标准不当,综合原告房屋性质、土地性质及被告拆除行为情节轻重及造成的损害程度,兼顾其他被征收户的比较正义进行赔偿。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法院判决,被告xx区人民政府赔偿原告于某某房屋损失602789.04元;装饰装修及室内物品损失80000元;搬迁费损失1000元;搬迁奖励损失20000元;过渡安置补偿费损失自原告房屋被拆除之日即201898日起,每月600元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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