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赵某某因不服x市湛河区人民政府2019年11月7日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于2020年5月6日向被告x市人民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告x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5月7日收到,并于当日对赵某某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载明:“你对x市湛河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11月7日实施的强制拆迁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你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你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于2020年5月9日收到该决定书,后向本院邮寄起诉状,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庭审中,原告赵某某承认其在2019年11月7日房屋被强拆时就知道了强拆的事实。
【被告意见】。2020年5月7日,答辩人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原告请求确认x市湛河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11月7日实施的强制拆迁行为违法。原告提交的材料显示原告就2019年11月7日的强拆事项进行了信访,并于2019年12月10日收到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依此可认定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前得知其房屋被强拆的事实。经审查,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答辩人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答辩人于2020年5月7日收到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书,于当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于2020年5月8日邮寄给原告的委托代理人,5月9日签收。答辩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意见】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的期限的,申请复议的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原告起诉的标的为强制拆除房屋的事实行为,相关机关在实施拆除房屋行为时未告知可以申请复议的期限,本案原告称其于2019年11月7日房屋被强拆时就知道了强拆的事实,其于2020年5月6日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未超过最长一年的申请复议期限。
被告以赵某某已经超过法定申请复议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适用法律错误,被告应当受理原告赵某某向其提出的复议申请。原告赵某某要求撤销被诉复议决定的理由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法院判决,一、撤销被告x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5月7日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二、责令被告x市人民政府对原告赵某某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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