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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径行将登记为饭店的房屋认定为住宅,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发布者: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9日|分类:拆迁安置 |520人看过

摘要原告在案涉地块建设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使用性质记载为饭店。后,被告作出x号《房屋征收决定》,原告案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补偿决定,提起诉讼。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原告房屋初始登记记载的使用性质为“饭店”,且被告亦认可原告使用案涉房屋经营小吃部这一事实情况下,被告未依法调查径行将原告有证房屋认定为住宅房屋,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文取材于司法裁判案例。

关键词房屋所有权证,行政诉讼,初始登记,征收拆迁,住宅房屋

一.原告陈述

1994829日,原告乔某某与x村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中约定:原告取得102线西侧x村内顺路二十延长米地块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期限为长期使用,以及原告同意自2000年起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在案涉地块建设房屋,其中一处于1998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证载建筑面积为130㎡,使用性质记载为“饭店”。

20125月,被告作出x号《房屋征收决定》,原告案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16830日,x市规土局认定原告179.4平方米房屋在19891997年航拍图上均无显示,属违法建筑。被告将原告房屋四周围起围栏,原告合法经营的x市众来小吃部无法经营,经济损失惨重,在他人相同房屋给付高额补偿的同时,被告不公平对待原告,私自作出房屋评估报告,并于2019115日将其制作的《x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x号送达原告。

2019311日原告提起诉讼,201996日法院判决,撤销上述补偿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补偿决定,被告于2019118日重新作出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于同年1120日送达原告。

二.原告观点

被告重新作出的补偿决定仍然对原告78平方米有证房屋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违法,认定原告179.4平方米房屋为违法建筑,并按照每平方米800元补偿没有法律依据,征收决定未对原告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系违法,应予撤销。被告未按照国有商业用地给我的有证房进行补偿,我方并未同意评估,两次评估均是被告私下做的,对无证房的补偿标准及性质认定有异议。

被告新作出的补偿决定未按照上次法院判决重新作出新的补偿决定,而是做出了一个与原补偿决定一致的补偿决定。请求撤销被告2019118日作出的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判决被告按照x市中级人民法院x号判决内容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被告观点

被告作为县级人民政府,有作出本案《决定》的法定职权。被告作出本案《决定》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201254日,被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同时发布《公告》,确定并告知征收范围及具体实施主体,公示补偿安置方案。原告房屋在本次房屋征收范围内。经查,原告房屋部分有产权产籍,部分房屋被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对合法产权房,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x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原告多次商谈,长期无法达成补偿协议,x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报请被告裁决。2018629日依据上述事实被告作出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999日,x中级法院撤销了该决定。2019118日,重新作出本案《征收补偿决定》。

被告作出本案《决定》程序合法。在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情况下,x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向答辩人申请裁决,被告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依法作出《决定》。另补充,本次征收决定对于原告无证房给予了高标准补偿(每平方米800元)。

四.庭审意见

被诉补偿决定对原告78㎡有证房屋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有违公平原则。本案中,原告有证房屋系其与前妻赵某某离婚财产分割后重新登记取得,原登记房屋(130㎡)证载房屋使用性质为“饭店”;原告重新办理的现房屋所有权证(78㎡)的使用性质记载空白,赵某某房屋登记申请表(2007年)记载房屋的设计用途为商住。此外x市征收办对赵某某及与原告同在xx村的李某某等被征收人房屋按照商业性质房屋予以补偿。

结合以上事实,本院认为,房屋的使用性质应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但在原告房屋所有权证系变更登记取得、房屋初始登记记载的使用性质为“饭店”,且被告亦认可原告使用案涉房屋经营小吃部这一事实情况下,被告未依法调查并证明原告有证房屋实际用途与初始登记的使用性质不一致或案涉房屋规划审批发生变化,径行将原告有证房屋认定为住宅房屋,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在房屋征收部门对赵翠萍及与原告房屋相邻、情况相似的其他被征收人有证房屋按照商用房屋予以补偿情况下,仅以原告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为由,即对原告房屋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有违公平原则;如原告房屋确涉及办理出让手续或补缴费用问题,被告或房屋征收部门可要求原告履行相关义务再行依法补偿,但不能仅以此为由剥夺原告获得公平补偿的资格。即便认定原告有证房屋为住宅合法,也应结合房屋实际用途依法予以补偿。

上述观点,已经我院x号行政判决书所阐明,被告在没有新的事实及证据的基础上,针对原告涉案有证房部分重新作出与原补偿决定(2018年补偿决定)完全一致的结论,亦不符合法律规定。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x市人民政府于2019118日作出的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责令被告x市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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