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因原告未与被告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告为保证建设工期,组织人员于2019年4月19日将原告涉案房屋予以拆除。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x区政府拆除原告任某某涉案房屋,其行为已被确认违法,其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因涉案房屋不具备恢复原状的可能,原告主张货币赔偿,法院按照货币方式计算原告直接损失,赔偿共计2912529.34元。本文取材于司法裁判案例。
【关键词】房屋征收,行政赔偿,行政诉讼,征收拆迁,补偿安置
一.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坐落在x市x区x路东x路北x村内营业房。2017年7月17日,被告x区政府作出《关于对x区道路、绿地公园等基础设施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确定了x区房管局为征收部门。同日,x区房管局发出《关于x区道路、绿地公园等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征收征收价值评估的通知》,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2017年7月24日,被告x区政府发出通知并张贴,认定按多数人推选方式选定的房屋评估机构是x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涉案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原告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证载信息显示,涉案房屋3层,建筑面积330.00平方米,设计用途商业。2019年3月1日,x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对涉案房屋的房屋征收分户估价报告,显示涉案房屋商业部分价值,建筑面积合计329.94平方米,总价2271280元。自建房建筑面积共102.56平方米,总价223957元。
但该评估报告没有向原告送达。在评估期间,被告工作人员曾与原告协商,原告商业房租赁户将室内部分物品搬走。后因原告未与被告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告为保证建设工期,组织人员于2019年4月19日将原告涉案房屋予以拆除。涉案房屋被拆除后,被告组织实施x北路拓宽工程,现拓宽路面已经占压土地,涉案房屋已经不具备恢复原状的可能。
二.原告观点
依法判令被告将原告被拆除房屋恢复原状,如果不能恢复原状,赔偿原告因此造成损失。
三.被告观点
原告房屋坐落在x市x区道路、绿地公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内,已经被告合法征收。被告发布了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并与绝大多数被征收户达成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依法开展房屋拆迁工作。原告房屋被拆除时,其已经将室内物品搬空,拆除行为并没有给其造成室内物品损失。
涉及到的房屋装修装饰费用,被告同意按照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装修装饰费用的标准,每平方30到80元予以补偿。对于原告住宅部分的临时安置费用可以按照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商业部分不予补偿。对于搬迁费用被告同意按照原告实际的花费予以补偿。原告主张的利息奖励金和财物损失以及停产停业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四.房屋价值损失
1.关于房屋面积。被告对原告涉案房屋面积进行了调查和复核,原告房屋分为登记商业房和自建房两部分,双方对两部分调查面积没有异议,法院予以认可。该调查复核表对原告房屋实际测量面积329.94平方米,原告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330平方米,两者差距系误差,且被告同样对原告没有房屋所有权证部分进行了测量并认可,法院根据房屋实际测量结果确定原告商业房屋面积为329.94平方米,住宅面积102.56平方米。原告称其商业房二层阳台封闭,应当增加计算为房屋面积18平方米,但该商业房部分已经登记,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封闭阳台应当增加计算房屋面积,其主张法院不予认可。
2.关于房屋用途。原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显示其商业房已经登记,且该部分房屋用途被告认可,法院认定此部分房屋用途为商业。关于自建房部分,因原告自认其自建房时间早于商业房办理房产证时间,原告不能证明有关房屋登记部门对该部分房屋以商业用途予以登记,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部分房屋系商业用途,结合双方认可的房屋信息复核表记载,法院认定此部分房屋用途为住宅。
3.关于房屋单价。因为涉案房屋已经灭失,无法恢复原状,且涉案房屋占压土地已经施工建设,已经对涉案房屋无法评估,法院类似项目的征收范围内赔偿案件的处理情况,综合确定涉案房屋单价。被告提供的x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涉案房屋征收分户估价报告没有向原告送达,剥夺了原告的申请复核的权利,其合法性法院不予认可,但该评估报告系专业人员作出,具有一定的客观事实基础。
法院认为采用x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涉案房屋的房屋征收分户估价报告的评估结果更客观,更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利益,故法院确认原告商业房价值为2271280元。住宅部分,法院调取的2019年x市x区二手住宅交易均为4550.72元/平方米,显然该单价更有利保护原告的利益,法院以此确认原告住宅部分价值作为466721.84元(102.56平方米×4550.72元/平方米)。两部分共2738001.84元。
五.其他损失的计算
1.装修装饰损失。关于涉案房屋装修装饰损失,因房屋已经被拆除,对于该部分损失无法鉴定。结合x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其他房屋征收项目关于装修装饰的补偿标准,法院依法酌定原告任某某装修装饰损失赔偿标准为200元/平方米,不再区分商业与住宅,涉案房屋装修装饰费用为86500元(432.5平方米×200元/平方米)。
2.搬迁费。因涉案房屋已经无法恢复原状,任某某选择货币赔偿,仅产生一次搬迁费,法院结合x本地经济发展状况、本案涉案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关于搬迁费的补偿标准,依法酌定搬迁费为7元,不再区分商业与住宅及楼层。涉案房屋搬迁费应为3027.5元(432.5平方米×7元/平方米)。
3.室内物品。结合本案案情,酌定室内物品损失为30000元。
4.停产停业损失。涉案房屋于2019年4月被拆除,原告于2020年1月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被告依法应当赔偿原告任某某的停产停业损失。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同时考虑到类似项目的征收范围内赔偿案件的处理情况,酌情确定停产停业损失为25000元。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法院判决,责令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任某某房屋损失2738001.84元;装修装饰损失86500元;搬迁费3027.5元;室内物品30000元;停产停业损失25000元,共计2912529.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