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于2003年4月10日注册成立,住所地位于x省x市x区x镇x村。2018年9月26日,“x军民合用机场建设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送达原告告知书1份,内容为:为了支持国防建设和x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需要,根据《x市军民合用机场征迁工作方案》确定的征迁区域,你企业所属区块属于机场征迁范围。请你单位积极配合,确保征迁工作顺利推进。
2019年1月24日,x市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给原告信访答复1份,答复称由被告组织实施机场项目涉及x区x镇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工作。2019年4月9日,原告企业内羊毛加工厂房屋、污水处理池及地上附着物等建筑被拆除,原告未提供前述建筑的审批材料。
【原告意见】被告拆除原告房屋及污水处理池的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已违法,故诉请判令确认被告于2019年4月9日将原告羊毛加工厂的房屋、污水处理池及地上附着物拆除的行为违法。
【被告意见】涉案羊毛加工厂房屋、污水处理池及地上附着物均未经规划许可,属违法建筑。被告非涉案建筑物拆除的实施机关,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故要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x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x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依据。
【庭审意见】原告公司坐落于被告辖区内,原告的部分厂房及污水处理池等于2019年4月9日被拆除,虽被告否认组织实施该拆除行为,但根据原告提供的信访答复,可以证实x市军民合用机场项目涉及x区x镇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工作由被告组织实施,被告在庭审中亦陈述曾就征收补偿事宜多次与原告协商,况且被告又未提供证据证实涉案拆除行为系他人所为,故本院推定涉案拆除行为由被告组织实施。
虽原告未能提供涉案厂房及污水处理池的相关审批手续,即便均属违法建筑,被告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x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置。但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已履行法定程序,由于案涉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当确认其违法。
【法院判决】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市x区x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4月9日组织实施的拆除原告x市x有限公司内部分厂房、污水处理池及地上附着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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