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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无医生执业资格开中药治疗并输入人血白蛋白,导致患者死亡

发布者: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4日|分类:刑事辩护 |1046人看过


 

【基本案情】2018410日,被害人吴某因患有声带外展受限(双)、高血压3级、重症肌无力、桥本甲状腺等疾病到x医院住院治疗无果后回家调理身体。20186月,吴某丈夫得知被告人胡某某中医医术高明后带吴某给胡某某看病。胡某某在明知自己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为吴某诊断治疗。

 

20187月,吴某及其丈夫咨询胡某某能否为吴某中药调理身体,胡某某回复可以,于是20187月至201895日期间,胡某某给吴某开中药治疗, 201895日上午,胡某某为吴某注射完1瓶人血白蛋白后吴某回到家中,201896日凌晨,吴某在家中死亡。

 

【鉴定意见】2019619日,经鉴定,被害人吴某符合慢性肾小球肾炎、桥本氏甲状腺炎等病变基础上,因高血压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被告人胡某某为其注射“人血白蛋白”对吴某急性心力衰竭的发生和死亡起到一定促进作用。

 

【庭审意见】被告人胡某某从事乡村医疗活动,并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其他医生执业资格,亦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吴某的家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共计人民币13万元。

 

被告人胡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其非法行医行为虽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但根据案件情况,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予刑事处罚。

 

【法院判决】2019年月日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三)项、第四条第二款。

 

【作者说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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