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7年2月份,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生一男孩韩某甲(2018年6月4日出生)。因双方产生纠纷,于2020年1月26日分居,分居期间韩某甲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同意原告抚养子女,被告身体不好没有打工,没有经济来源,不同意支付子女抚养费。
【庭审意见】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因子女抚养关系产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处理。根据婚姻法规定,子女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等情况综合考虑。
原告主张抚养子女,被告同意,应予准许。关于抚养费的给付标准,因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收入证明,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及当地的生活水平,参照上一年度黑龙江省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本院认定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为宜。
【法院判决】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法院判决,原告韩某某与被告任某某所生子女韩某甲由原告韩某某抚养,被告任某某自2020年6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400元,每年的6月30日、12月30日各支付一次,至韩某甲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二)项、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以案说法】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