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2120120**********

  • 执业机构: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环境污染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行政诉讼:村医缴纳医疗风险基金后,发生医疗纠纷依法应享受保障

发布者: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540人看过

摘要原告王某某于20176月在给本村村民赵某某治疗时,双方发生纠纷,在被告x卫计局的主持调解下支付赵某某医疗费等共计8.1万元。原告王某某赔偿后向被告x县卫计局主张对其支付赵志文等款共计8万余元给予村卫生室医疗风险基金未果。2019327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乡村两级医疗风险基金”范围内给付原告王某某人民币70000元整。

关键词】行政诉讼,医疗风险,医疗纠纷,保险责任,保障效力

一.司法案例

原告王某某于20176月在给本村村民赵某某治疗时,因使用格列本脲药物,致赵某某住院,双方发生纠纷,在被告x卫计局的主持调解下支付赵某某医疗费等共计8.1万元。原告王某某赔偿后认为自己于201611月交纳村卫生室医疗风险基金500元,向被告x县卫计局主张对其支付共计8万余元给予村卫生室医疗风险基金未果。王某某多次向x卫计局等部门主张权利,但均被拒绝。

2019327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乡村两级医疗风险基金”范围内给付原告王某某人民币70000元整。

律师点评

被告x卫计局抗辩于20179月份才全部收齐乡村两级医疗风险基金,事发时医疗风险基金对原告尚不生效。但是,文件通知要求,各单位于1226日前,把医疗风险费用转入指定账户,原告在领取20161011月两个月的补助时被x乡卫生院扣取500元作为村卫生室风险基金,x乡卫生院于20161226日将所扣款项转入被告x卫计局指定账户,被告没有按通知要求准时收齐医疗基金费用,原告并无责任。为维护政府机关的诚信形象,结合本案案情,法院确认该风险基金对原告在事发前已经产生保障效力。

.难点解读

在原告起诉之前,卫计局已经将有关村医的管理权限全部交付给x县医疗集团,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x乡卫生院不再隶属被告管理,其权利义务也不应由被告承担,原告提起的诉讼不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无法成立。同时原告所称纠纷性质不能确定,相关损失以及责任无法认定。

x卫计局于2018521日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局务会研究决定建立乡村两级医疗风险基金及事业发展基金两个专项基金,由于涉及人员多,部分乡村医生思想认识不够,风险意识淡薄,导致工作难度较大,直到2017929日才全部收齐转账至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该起疑似医疗纠纷发生于20176月份,未在医疗责任保险保险责任之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x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文件精神于20151123日规定建立乡村两级医疗风险基金。王某某作为xx村卫生所村医,于201611月在领取20161011月两个月的补助时被x乡卫生院扣取500元作为村卫生室风险基金,x乡卫生院于20161226日将所扣款项转入被告x卫计局指定账户。原告王某某按要求交纳村卫生室医疗风险基金,而且是依文件要求以村医个人名义缴纳,在医疗风险发生后依法应当享受村卫生室风险基金保障。

四.小结

被告x卫计局设立“乡村两级医疗风险基金”目的是为帮助基层医疗机构以及村医在日益严峻的赔付形势下,解决诊治过程中出现的医患纠纷;基金的管理是应由被告设立的专项账户管理。原告已于被告规定的缴纳时间向被告缴纳了应当缴纳的村医医疗风险基金。故,该专项基金对原告的统筹保障生效时间应为20161226日起。因此,被告应对原告于20176月份与患者赵某某发生的医院纠纷予以积极保障、赔偿。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三条。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第十四条,危急值报告制度。2.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3.“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4.医疗纠纷:结肠癌手术时,应遵守诊疗规范,以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以案释法之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文中隐去当事人名称、属地信息。插图无版权纠纷。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