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原告季某某向x市x区自然资源局提交《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并补办相关权属证明行政文书申请书》,原告季某某对该答复不服,向x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决定驳回原告季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2020年2月19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认为原告因宅基地问题进行了多次、多轮诉讼,均败诉,原告的行为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法院认为被告x区政府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告季某某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途径予以解决。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浪费司法资源,宅基地,权属证明
一.基本案情
2019年2月19日,原告季某某向x市x区自然资源局提交《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并补办相关权属证明行政文书申请书》,x市x区自然资源局收到该申请书后未予回复。后原告季某某就x市x区自然资源局未予回复的行为起诉至x市人民法院。
该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行政判决,判决被告x市x区自然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对原告季某某2019年2月19日提出的申请作出处理。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已生效。
x市x区自然资源局依据上述判决内容,于2019年9月4日作出《关于季某某宅基地相关问题的答复》。原告季某某对该答复不服,向x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x区政府于2019年9月16日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原告季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驳回原告季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季某某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诉至法院。
二.被告观点
被答辩人提起的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x区自然资源局是根据x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作出了本案答复书,该答复行为并非是新的行政行为,而是对x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履行,故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被答辩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答辩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办案程序合法合规,认定事实清楚,法律依据适用正确。被答辩人因宅基地问题进行了多次、多轮诉讼,均败诉,被答辩人的行为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综上,被答辩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
三.原告观点
原告季某某延续祖辈所有的400平方米宅基地,自土地改革至2012年5月5日征收拆迁期间,都是在案涉宅基地和房屋居住生活,对房屋整修改建。原告曾经通过各种渠道与方法诉求保护被征收拆迁安置补偿的合法权益无果的关键就在于被告没有对案涉宅基地确权。
原告遵照法院判决书的认定和最高法的裁定要求的结果,于2019年2月19日向x市x区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确权无果,原告起诉则由x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判决书,判决x区自然资源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原告季某某2019年2月19日提出的申请作出处理。
x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错误,原告向被告x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其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再次违背原告具有案涉宅基地使用权,房屋和附属物所有权归原告所有的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错误。被告认为原告的行为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更是错误。
四.律师意见
本案x市x区自然资源局依据x市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内容,对原告季某某提出的履职申请作出了《关于季某某宅基地相关问题的答复》,该答复行为系x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一个新的行政行为,原告季某某对该答复行为不服,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选择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途径予以解决。被告认为原告的行为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原告季某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被告x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x区政府经过审理,以原告季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被告x区政府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五.法院判决
2020年2月19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季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参考资料】1.行政诉讼:土地征收中拆除房屋,应征得被拆迁人同意并尊重其意愿。2.行政诉讼:在申请行政复议法定期限内,拆除住宅防盗网的行为违法。3.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4.行政诉讼:不服信息公开答复而诉讼,抗辩为滥用诉权法院未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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