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被告x县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原告93.83㎡的简易房实施了拆除。2020年4月22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原告户收到《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仍拒不交出土地的情况下,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是径行组织人员对原告的简易房实施了拆除,该拆除行为的实施缺乏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授权,明显超越职权。判决确认被告x县人民政府对原告陈某某的简易房实施行政拆除的行为违法。
【关键词】行政诉讼,拒不交出土地,征收拆迁,确认违法,超越职权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12日,被告x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启动x县2018年度计划第二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工作,其中包括征收x县x街道x村1.9441公顷土地,原告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有简易房。因征收部门未在签约期限内与原告达成征收协议,征收部门将原告所属的简易房进行评估后,确定了原告户的补偿金额并进行了公证提存。
2019年10月24日,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原告送达《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限原告于2019年10月31日前腾空并交出土地,原告接通知后仍未在期限内腾空简易房。2019年11月21日,被告组织人员对原告的简易房屋实施了拆除。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告观点
原告陈某某土地来源是x街道x村集体土地承包者。原告陈某某将承包集体土地在未审批许可下擅自改变用途搭建涉案简易房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该简易房纯属违法搭建的违章建筑。
征收地块自从2018年5月份开始指挥部工作人员多次反复做原告腾空拆除工作,原告仍坚持以补偿不合理而拒签腾空协议。原告违法搭建简易房,位于x县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答辩人于2019年3月22日,已在公开栏及征收地块周边多处张贴签约腾空限期公告及上门多次做原告工作。
2019年10月24日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原告送达“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并告知原告如有异议可在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但原告自行放弃了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答辩人已履行了应尽的职责。
答辩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范围内法定程序;至于原告自行放弃法定期限陈述,申辩权利等是原告自身责任,不能说不知情的情况下拆除。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拆除。拆除原告的违法搭建简易房,是纠正违法行为,是维护正当的行政行为和法律的尊严,答辩人认为并无不妥。
征收两地块旧城改造项目红线内的集体土地及房屋共有420户征迁户,签约率达97%以上,得到广大征迁户的认同。原告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及相关审批手续,搭建的简易棚都属违法建筑,根据法律规定违法搭建,属不合法财产不受法律保护,并不予以补偿。
答辩人为了项目的顺利推进,对原告地上物进行评估目的是给予助拆的补偿。(该助拆补偿已进行公证提存)但原告在明知擅自违法搭建情况下,还处处以补偿低为由拒签来刁难政府。答辩人认为原告诉答辩人拆除行为违法于法无据。原告陈某某提起该行政诉讼违背事实和法律,其诉求缺乏法律依据。
三.律师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的需要,原告的简易房被列入征收范围。被告x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制定了征收土地方案、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了原告户简易房的补偿金额。因在期限内未与原告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相关部门将原告户的征收补偿款予以公证提存后,对其作出《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责令限期腾空、交出土地。
但被告在原告户收到《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仍拒不交出土地的情况下,未依照上述条例规定由其所属的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是径行组织人员对原告的简易房实施了拆除,该拆除行为的实施缺乏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授权,明显超越职权。原告诉请确认被告拆除行为违法。
四.法院判决
2020年4月22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11月21日对原告陈某某的简易房实施行政拆除的行为违法。
五.小结
2019年11月21日,被告在未与原告达成任何征收补偿协议、也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组织相关部门对原告的涉案房屋进行了拆除,房屋及财产等均损毁。原告认为,被告为实施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项目,在未征得原告同意、也未与原告签订任何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对原告的房屋采取行政强制行为,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均属严重违法。为此特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拆除原告位于x县x加油站对面x石材厂后方93.83㎡房屋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拆除集体土地房屋,应经使用权人同意并遵循其安置意愿。2.征收拆迁:涉案房屋农村集体土地整体拆迁,需履行相应的合法手续。3.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4.征收拆迁: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房屋,应给与涉征收房屋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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