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原告的住宅房屋,因征迁项目被列入征收范围内。在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未获得任何拆迁补偿的情况下,原告的住房遭到了拆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2020年4月26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实施土地征收过程中,在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被告对原告的房屋实施拆除,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决确认被告x县人民政府,拆除原告王某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关键词】行政诉讼,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合法权益,违法
一.原告诉称
原告位于x省x市x县x镇x社区的住宅房屋,因“x省道南侧二期(1号地块)”征迁项目被列入征收范围内。2019年10月31日,在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未获得任何拆迁补偿的情况下,原告的住房遭到了被告组织的、不明身份人员的拆除。
原告认为被告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不仅程序严重违法,而且也缺乏职权依据及法律依据,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于2019年10月31日拆除原告位于x市x县x镇x社区的住宅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被告观点
x县政府并未实施拆除行为,实施拆除违建行为的行政机关是执法局,而非县政府。原告起诉县政府没有法律依据。县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是依法履职,不能证明县政府实施了拆除行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拆除行为系x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的拆违行为。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x县政府的起诉。
发布征收公告是x县政府的法定职责,该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的征收对象,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并且也没有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本案中拆除原告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是属于拆除违建的一个行为,与公告无关。
原告出示的网站截图的新闻显示是2019年11月1日,而原告房屋被拆除的日期是2019年10月31日,报道中使用的字眼是近日,而不是昨日,两位副县长在现场目的是指导而不是组织,而且指导的是拆迁工作不是拆违工作。
三.律师意见
根据原告提供的视频资料、现场照片、网站新闻等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法庭陈述,能够证明原告房屋被拆时,有x镇政府、县执法局等多个部门参与,且有县政府相关领导在现场进行指挥、组织,该拆除行为应认定为x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拆除行为,因此被告x县人民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
x县人民政府辩称本案拆除行为系x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的拆违行为,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实施土地征收,被告在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对原告的房屋实施拆除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四.法院判决
2020年4月26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31日拆除原告王某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住宅所在土地已被出让,拆迁人应及时予以征收安置补偿。2.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3.行政诉讼: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对房屋实施拆除,损害原告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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