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患者涂某某因突发头痛就诊于被告处,其急诊科急查头颅CT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外囊出血,2018年1月17日18:55收入被告介入科,给予一级护理、禁饮食、绝对平卧、持续低流量吸氧、尼莫地平等药物。2018年1月22日局麻下行“主动脉弓造影、全脑血管造影”,2018年1月23日6:20突发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方观点】患者去世后,其家属多次要求下,2019年2月15日,被告同意封存、复印全套病历。患者家属发现被告诊疗措施有多次违规之处,存在严重误诊、错误用药、病历记载不规范等处,与患者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正是被告的不正当诊疗行为直接致使患者死亡,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律师意见】院方经急诊科首诊后,直接请介入科会诊而收入介入科住院,不符合首诊负责制的诊疗规范,应该同时请神经内科或神经外科等相关科室会诊,进而选择涂某某的最佳住院科室,有利于下一步的诊断及临床治疗情况。院方未尽到高度谨慎诊疗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查介入科住院病历,入院记录中主诉内容记载不全面不完整,涂某某入院后,下病危,但院方未及时行血常规(直至2018年1月22日)、肝肾功能、电解质、血糖、血脂、血凝等实验室相关检查,院方上述诊疗行为未尽到谨慎诊疗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认为,院方诊疗过错行为与涂某某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参与度评定为50-70%。参考鉴定意见,应酌定被告的过错程度为60%。
【法院判决】2020年2月21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损失共计745611.45元的60%即447366.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