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案例
原告系x省x县x镇人,在x村x庄拥有合法房屋,原告及家人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因x县人民政府对x路周边片区进行棚户区改造,2018年9月29日,被告作出了《x县人民政府关于x路周边改建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原告的房屋在征收改造范围内。
因原告未依法实施征收,双方未能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2019年9月17日,被告拆迁指挥部的工作人员在原告房屋旁边搭建围挡,将原告房屋围在当中,严重影响了原告及家人的出行,给原告及家人的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2020年1月20日法院判决,判决确认被告2019年9月29日在原告住房门前设置围挡阻碍其必要通行的行为违法。
二.律师点评
被告根据《x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打好建设扬尘污染防治攻坚战作战方案》等有关规定,对拆迁工地施工现场必须全封闭围挡。被告设置围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实施拆除已搬迁房屋时设置围挡的目的是防止扬尘和污水污染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
但被告在实现该行政目的时,应当根据房屋拆除的范围合理确定围挡的范围。由于原告房屋尚未被征收,并在此居住,被告在行使行政措施实现行政目的时,应充分考虑设置围挡对原告等人合法权益的影响,将侵害降低到最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在原告房屋未被征收,原告尚居住此处时,被告设置围挡将原告原有出行道路封闭,仅留有较远的一处与工程车混行的通行通道,被告的行为客观上影响了原告的日常出行权益。
三.小结
原告认为被告事实的围挡行为,妨碍了原告的正常出行的权利,影响了原告及家人的正常生活。被告x县人民政府辩称,涉案片区征收有法律依据,征收程序合法。涉案片区已经x省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征收程序合法。被告为原告预留了可以正常通行的通道,被告为了拆迁区人生活方便,在全面围挡之余,在项目北侧留有大门,原告可以正常出入,并没有妨碍原告的正常出行的权利,原告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对被告的辩称法院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