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未能诊断出产妇合并阑尾炎,造成阑尾穿孔并致新生儿重度窒息死亡。被告是三甲医院,具备预判诊治的水平与条件,对于孕妇孕期发生阑尾炎的规范诊治十分清楚,对于阑尾因孕期的增加而被挤压移动的情况应十分了解,并非直至原告阑尾病发至高烧才能觉察。现被告误诊,医院是不是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法律意见】即将临产的孕妇,即使宫缩的疼痛与阑尾炎引发的疼痛交替或者掺杂,被告应尽到高度、谨慎的诊疗义务。属于医疗过错,医院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例回放】2019年6月23日,原告王某因“停经9月余,左下腹痛7小时”入住被告x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初步诊断为先兆临产、宫内孕39+5周、腹痛待查等。6月24日行子宫下段剖宫术+阑尾切除术。术后原告王某感染性休克转监护室治疗,新生儿重度窒息转NICU抢救,次日死亡。
经司法鉴定,被告x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对王某及王某之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王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同等,与王某之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本院结合具体案情,参考鉴定意见,认定被告x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对王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对王某之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被告未能正确诊断,以致原告出现感染性休克、阑尾穿孔,最终导致羊水污染,胎儿窘迫,出生后缺氧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1月17日法院判决,被告x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各项损失共计21171.74元;支付王某之子的各项损失共计232666.54元。